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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用水 对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费收费秩序将清理整顿,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农民使用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为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取水,以及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省(区、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不缴纳水资源费。
农村用电 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按照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农村中小学教育 在全面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课程的教科书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此项收费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取消)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并收取寄宿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 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身份证 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
农民建房 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房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标准为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
计划生育 除按规定标准收取社会抚养费和每例病残儿70元鉴定费及1.5元《生育证》工本费外,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免费政策。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开具准生(准育)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手续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殡葬服务 对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要按照市物价局的规定,要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格控制成本加成,并事前提供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服务清单,由丧属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有线电视 对农村有线电视用户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城市用户,同时要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畜禽防疫 根据相关规定,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对国家规定强制免疫以外的其他禽畜疾病防疫服务坚持自愿原则,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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