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317-2170835(传真)0317-2170846(工作时间),110,0317-2170946(昼夜),电子邮箱:czsgaj@163.com
附:
河北省公安厅
对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违法违规行为的奖励办法
为严格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以及弩等管制器具的治安管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爆涉枪涉刀违法违规行为,将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全面引向深入,有效预防和减少涉爆涉枪等案件事故的发生,根据《全省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爆炸物品合法生产企业违规销售、运输爆炸物品,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不少于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爆炸物品,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不少于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不少于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举报狩猎场、营业性射击场、保安押运公司等涉枪单位违法违规购置、储存、使用枪支弹药,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不少于2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枪支弹药,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不少于2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举报非法购买、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不少于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管制刀具以及弩等管制器具,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不少于5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举报非法购买、持有、私藏管制刀具以及弩等管制器具,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不少于2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六、各市、县公安局要公布举报电话,同时积极向当地政府申请,落实奖励经费,对举报重大案情、多次举报属实的人员,应给予重奖。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省公安厅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