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年代,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是什么?我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有可能接触到间谍吗?如果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通过什么渠道报告给国家安全机关呢……”在很多人眼里,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即神秘又陌生。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4年6月4日国务院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这标志着国家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近日,《河北法制报·政府法治》记者就广大读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国家安全机关有关负责人。他表示:国家安全工作并不是那么神秘。其实——
国家安全工作连着你我他(节选)
公民可通过“966007”举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问:既然公民有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请问公民通过什么渠道报告给你们呢?
答:《国家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为方便公民举报,近期,我省开通了统一的受理举报电话:966007,全省各地举报可疑情况可直接拨打当地国家安全机关举报电话966007。任何公民和组织如果发现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和可疑线索,既可以拨打此电话,也可以写信或直接到当地国家安全机关反映。我们会对所提供的情况或线索进行认真核查,并对举报人员给予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法律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问:国家安全特指什么?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答:国家安全是指主权国家独立自主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具体指国家独立、自主和领土完整以及国家政治制度不受侵犯;经济发展、民族和睦、社会安定不受威胁;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国家机构不被渗透;人民生命、财产不受外来势力的威胁和侵犯。
《国家安全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1997年修订颁布的《刑法》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中,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又作了更全面完善的规定,与《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既有衔接,又有补充,更有利于打击境内外各种不法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问:为什么要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
答:国家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国家安危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协助,是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基础和保证。但是,国家安全工作面对的是间谍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斗争十分尖锐复杂,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公民和组织,有可能受到违法分子的报复和威胁。因此,《国家安全法》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作了保护性的规定。《国家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还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些规定,可以充分发挥公民、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积极性,使公民、组织可以理直气壮地协助、配合国家安全工作,共同筑起牢固的人民防线。
问:哪些属于“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情形?
答:《国家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为了使这一规定更为明确具体,便于实践中把握,《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对此作了解释性规定: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