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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新标准2月1日起施行
 

     2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在执行的标准相比,月标准高位数增长了100元,是历次调整中幅度最大的一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向社会发布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要依照执行。
     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仍设为4个档次,月标准依次为680元、620元、560元、510元,小时标准依次为7元、6.5元、5.8元、5.3元。
     沧州市、黄骅市、任丘市适用第二档标准。
     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沧县、青县、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大港管理区、黄骅港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第三档标准。
     海兴、盐山、孟村、南皮、东光、献县适用第四档标准。

   
200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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