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市区对燃放烟花爆竹实行限时、限地、限品种等制度,以确保公共安全。 限时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是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的每天6时至晚22时。除夕夜延长至次日凌晨1时,正月初一提前至凌晨5时。其余时间不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规定的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限地点。市区内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医疗机构、学校、公园、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集贸市场、繁华街道、交通主干道等单位、场所及其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电力、通讯、广电等传输线路附近及楼房阳台、露台上严禁燃放。除禁止燃放区域场所之外,市区内的其它区域场所、村庄、街道可以在限定时间内燃放限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限销售、燃放品种。禁止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双响(二踢脚)等高敏感度和超标、易伤人的品种;禁止燃放3寸半以上单筒分体礼花弹(一筒多弹礼花)。 限定储存、运输、销售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市区内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由市安监、工商、供销部门审核发证后方可经营,所售烟花爆竹必须从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进货,不准经销禁止燃放的品种。 举办焰火晚会(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mm)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将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 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提前20个工作日向燃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据悉,今年市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打击力度,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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