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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市“拆迁”工作指挥部决定组织开展拆违攻坚战,限期拆除市区违法建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及内容: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出入口及连接线未经规划批准的所有违法建筑、临时建筑。 二、拆除时间:违法建筑的行为人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者,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强拆要在20日内全面完成。 三、凡被拆除的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在实施拆除过程中,对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市民对违法建筑进行举报。 举报地点:沧州市“拆迁”指挥部办公室 举报电话:8698177 六、各县(市)、渤海新区、开发区参照执行。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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