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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办公室(7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1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县级以上人防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2

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人防部门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

3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

县级以上人防部门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

4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批准

设区的市人防部门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省军区令第187号)第十一条(设立一年过渡期)

5

人防工程报废审批

县级以上人防部门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省军区令第187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设立一年过渡期)

6

人防工程改造批准

设区的市人防部门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省军区令第187号)第十三条(设立一年过渡期)

7

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拆除批准

县级以上人防部门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若干决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第六条(设立一年过渡期)

   
200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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