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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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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
县级以上人防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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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
县级以上人防部门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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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 |
县级以上人防部门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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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批准 |
设区的市人防部门 |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省军区令第187号)第十一条(设立一年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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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防工程报废审批 |
县级以上人防部门 |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省军区令第187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设立一年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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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防工程改造批准 |
设区的市人防部门 |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省军区令第187号)第十三条(设立一年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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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拆除批准 |
县级以上人防部门 |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若干决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第六条(设立一年过渡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