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1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岸线审批
省、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
2
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省、设区的市港口航道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十一条
3
港口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4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的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
5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
6
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7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港航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第八条
8
从事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人员资质认可
设区的市港航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四条
9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设区的市以上港航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许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