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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航局(9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1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岸线审批

省、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

 

2

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省、设区的市港口航道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十一条

3

港口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4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的批准

设区的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

 

5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设区的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

6

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

设区的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7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港航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第八条

 

8

从事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人员资质认可

设区的市港航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四条

9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设区的市以上港航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许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

 

   
200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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