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市财采罚决〔2024〕1号
沧州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石家庄思槐瑶商贸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西街与上城路交叉口北行50米路东西三庄北区H1号楼4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许红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0G14X59T
根据采购人反映,本机关于2024年8 月7日对你单位关于“沧州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纪念品采购项目3包、7包”涉嫌出具虚假承诺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参加了河北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沧州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采购人”)无偿献血纪念品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3包和7包的投标并中标,其中本项目3包预算金额44.74万元,本项目7包预算金额为37万元,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承诺具备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你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函》显示:本公司郑重承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本公司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经我局调查,未发现你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同时,你单位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缴纳证明,综上所述内容,你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函》为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有采购文件、中标文件、承诺函、采购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你单位无参保证明、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
本机关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你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北省财政系统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4905元整(人民币肆仟玖佰零伍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西环支行(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22号金融大厦一楼),账号10044662861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沧州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