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市财采罚决〔2024〕3号
沧州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河北众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祥泰路66号中冶盛世广场C区商业办公01单元11702
法定代表人:尧辉林
营业执照:91130105MA0GL91B73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沧州市城区排水(污、雨)治理试验检验项目” (项目编号:HBZXZB2024010)中涉嫌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资格条件进行修改问题立案,并已调查终结。现已查明,2024年3月25日,你单位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沧州市城区排水(污、雨)治理项目试验检验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原招标文件资质要求,“同时具备以下资质或证书:①具备河北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含见证取样检测等检测项目);②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必须包含CG-常规检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Ⅱ类放射源或使用Ⅱ类射线装置)③具备河北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并在有效期内”;变更为:“资质要求:同时具备以下资质或证书:①具备河北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含见证取样检测等检测项目);②具备河北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并在有效期内。”
上述事实有更正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沧财采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经我机关调查,你单位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沧州市城区排水(污、雨)治理项目试验检验更正公告”,其内容涉嫌对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的修改,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沧州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