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市财采罚决〔2024〕4号
沧州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沧州智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MA0CR4CN0D
法定代表人:王媛媛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铁东大街华凯铁东家园3#楼-3-401
根据沧州市行政审批局移交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交的函,本机关于2024 年9月4日对被处罚人关于“沧州市财政局购买物业管理服务竞争性谈判(二包:保洁服务)”涉嫌围标串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参加了“沧州市财政局购买物业管理服务竞争性谈判(二包:保洁服务)”(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活动,被处罚人制作投标文件的机器码和上传文件的IP码,与本项目中另一相关供应商沧州海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制作投标文件的机器码和上传文件的IP码一致。我局于2024年9月7日调查询问,被处罚人与沧州海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均委托沧州市运河区木星图文设计制作投标文件并上传,承认两份投标文件均为同一公司制作和上传,构成串通投标的事实。
我局已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上述事实有移送函、采购文件、中标文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委托服务协议等证据材料佐证。
被处罚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串通投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河北省财政系统自由裁量基准》第103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3901元整(人民币叁仟玖佰零壹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西环支行(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22号金融大厦一楼),账号10044662861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沧州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