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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25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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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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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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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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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限价商品房政策 不断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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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沧政发〔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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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11-30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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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限价商品房政策 不断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集聚城镇人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更好地实现城乡一体化,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发〔2019〕12号)和《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传〔2019〕8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创新限价商品房政策,不断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创新限价商品房政策的重要性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内需最大潜力所在和“两新一重”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创新探索,狠抓落实,创新推出建设由政府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的限价商品房政策,着力促进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中心城区就业和落户,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扩大中心城区人口规模,同时发挥好做大做强中心城区的示范带动作用,进而推动县城扩容提质,全面提升我市城镇化水平。
二、牢牢把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构建“一港双城三带四区”发展格局,支持引导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购买限价商品房,推动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城镇有序转移,做大做强中心城区,为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调整优化城乡结构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坚持政府引导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限价商品房建设,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城区购房。
——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意愿,积极调动其购房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合法权益,努力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坚持政策扶持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扩大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政策,切实解决购房后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
——坚持有序推进原则,兼顾城镇资源承载能力,有序推进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城区购房,促进新型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
三、创新限价商品房基本政策
(一)加强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
1.合理编制年度计划。限价商品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与城市化进程,满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需求,土地供应计划,房地产市场状况等相衔接,根据年度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数量进行测算,统筹合理安排建设规模。每年10月份之前,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下一年度新建限价商品房计划,并落实建设区域,原则上在我市中心城区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物流园区、企业聚集区、城郊结合部等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区域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地块集中建设,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城区其他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聚集、购房意愿明显的区域地块进行建设。单套建筑面积以60-9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
2.确保土地供应。限价商品房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做到足额供应、应保尽保,并结合房屋销售价格、户型及面积等参数,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列入土地出让文件,确保用地落实到位。
3.加快手续办理。限价商品房建设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审批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手续办理,为项目推进创造良好条件。
4.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提高限价商品房的建设品质,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健全专项巡查制度,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推行限价商品房分户验收和专家验收评价制度,确保住房质量,并依法按程序进行竣工验收。
5.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加快限价商品房小区配套设施特别是城区道路、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针对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住房品质,增强对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购房定居的吸引力和牵动力。
(二)落实购买限价房政策
1.明确主要受益主体。我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村户籍的农民工和非我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上三类人员实际居住地在我市中心城区严管严控区域,并在该地从事非农业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具有实际居住地户籍或者取得居住证。
2.规定购买基本条件。原则上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购房家庭和人员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保障;已享受公租房政策的需在网签购房后退出公租房;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需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1.5倍以下;户籍非中心城区严管严控区域城镇户籍的,需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需在我市缴纳社保一年以上。每户家庭或单身人员限购一套限价商品房。
3.确定销售价格。限价商品房在土地出让前,由政府核定房屋的平均销售价格。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平均销售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并实行明码标价,实际平均售价不得超过政府核定的房屋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将确定的限价商品房数量及销售价格,在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同时,报住建部门备案。现阶段,针对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推出的限价商品房价格原则上按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10%-15%的标准核定。我市农民工在我市购买限价商品房落户后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据相关政策,土地受益县(市、区)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4.明确退出政策。购买的限价商品房,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满5年后,可以将所购住房上市转让,政府可优先回购。对于不具备上市转让条件的住房,房屋交易、登记和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提供信贷优惠
切实提高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购房的金融服务效率。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针对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购房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要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周期。加大对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购房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政策、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实行优惠利率,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监管机构的指导政策,做好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贷款支持。
(四)健全公积金制度保障
加强宣传引导,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用工单位应当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鼓励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从事个体工商业、自由职业的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购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与其他缴存人员享受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待遇。
四、创新限价商品房配套政策
(一)鼓励购房落户
优化落户手续办理流程,对于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有意愿在我市城镇落户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核准后办理相关落户手续。创新工作方法,对省内居民可在落户地公安机关“一站式”办理迁入,对不能在实际居住地落户的可在派出所或社区公共地址上落户公共户口。
(二)加强权益保障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中关于“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提出的“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等相关政策内容,尊重进城落户我市农民工个人意愿,鼓励和引导进城购房落户我市农民工将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在现行政策法规规定内,引导进城落户的我市农民工自愿有偿转让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加大社会保障力度
落实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购房后,凭不动产登记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和户口本(或居住证)等材料,由教育部门依规安排随迁子女入学,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困难家庭学生落实资助政策。落实创业就业支持政策。积极组织“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就业服务活动,利用就业创业网、人才网为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免费提供招聘信息。不断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强化就业导向,大力提倡“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培训,推动职业培训精准对接市场需求和劳动者要求,增强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的稳定性。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落实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初次创业补贴、初次创业社保补贴等鼓励创业政策措施,引导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自主创业。落实医保政策。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当地缴纳医疗保险的,与当地职工或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将外出农民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两类人员”全部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精简备案及转诊手续,扩充备案及转诊渠道。落实养老保险政策。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有用人单位的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加大救济力度。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由本人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长期基本生活困难的,取得当地户籍或在务工地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明),由本人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按标准发放低保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引导鼓励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购买限价房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市政府统筹推进限价商品房建设,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配套到位、服务到位。市住建局牵头负责限价商品房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限价商品房建设的指导检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局、市供销社、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人行沧州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营造促进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浓厚氛围。要开通“绿色”通道,制定便民措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我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我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购房提供及时、便捷、高效服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协调联动,尽职履责,共同做好限价商品房建设、买卖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落实各项优惠措施,确保限价商品房政策落地见效。对工作推进不力、措施不到位、工作滞后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依规依纪依法对限价商品房建设中相关职能部门和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心城区严管严控区域(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和沧县高速围合范围的6个乡镇),其他各县(市)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