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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沧州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15日        

(本文有删减)

沧州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和碳达峰决策部署,严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要求,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节能减排贯穿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清洁低碳发展为关键,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以下简称“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机制,统筹推进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为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市、美丽沧州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7.5%,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煤炭消费削减、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任务目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为16200吨、570吨、16000吨和7500吨。节能减排政策制度日趋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基本建立,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经济和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三、重点工程

(一)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工程。加快推进钢铁、煤电、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的节能改造升级和污染物深度治理,推进余热综合高效利用。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推动重点用能设备进行系统节能改造。巩固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成效,加强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加快钢铁、火电等碳排放重点行业工艺流程革新和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推动产业集群整合升级。推进5G通信基站等新型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加快提升新建项目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行动。

产业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推动园区能源系统整体优化和污染综合整治,加快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全面提高能源资源产出率和循环化水平。深入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支持园区建设电、热、冷、气等多能源协同的综合能源项目。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控中心和能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提高能源管理智慧化水平。加快产业园区和集群污染综合整治,推进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理处置。推动涉挥发性有机物工业园区建设“绿岛”项目,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动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建设。

城镇绿色节能改造工程。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实施近零能耗建筑推广工程,鼓励发展零碳建筑,推动发展装配式建筑。持续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快建筑领域电气化进程。加强用能基础设施与互联网、5G等信息基础设施的融合与升级改造。强化提升制冷系统能效,更新升级制冷技术设备,优化负荷供需匹配。提升建筑能耗监测能力。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程。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工程。推动绿色铁路、绿色公路、绿色港口建设,加快完善充换电、加氢、港口岸电等基础设施。推广低碳交通工具,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化铁路运输组织模式,提升铁路、水路在综合运输中承运比重,加快大型工矿企业、物流园区、港口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快发展多式联运,布局建设“无水港”。深入推进营运车辆污染治理,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加强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严格落实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各项要求,深入开展港区污水、粉尘综合治理工作。加快现有码头岸电设施改造,促进岸电设施常态化使用。大力发展智能交通。开展绿色出行城市创建行动。完善城市配送物流基础设施。

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提升农业农村节能管理水平,优化农业农村用能结构,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逐步提升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推广农村住房建筑导则。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支持引导作用,推进农用电动车辆、节能环保农机、节油渔船推广使用。加快农房节能改造和绿色农房建设,推广节能环保灶具。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种养殖业污染治理,加快化肥控量增效、农药减量控害,持续推进畜禽粪污及养殖尾水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

(六)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工程。开展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深入实施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组织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开展绿色办公。逐步淘汰老旧公务用车,优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完善充电配套设施。在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推行能耗定额管理。加大可再生能源和热泵、高效储能技术推广力度,实施清洁能源供暖,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动实施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持续推动公共机构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强化生活垃圾源头管理,推广减量化措施。

(七)重点区域节能减排工程。统筹推进区域能源资源配置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推进节能减排。加快推进京津冀能源设施一体化,推动区域能源合作创新。加强京津生态共建共享、环境联防联治,促进节能减排协同增效打造京津冀氢能制储运加用全产业链条,构建氢燃料电池重卡货运走廊。充分利用京津技术、资金、人才优势,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对接合作。加大钢铁、焦化等行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进化工、石化企业治理改造,优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

(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严控煤炭消费,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依法依规严格涉煤项目审批,新上用煤项目煤炭消费实行减(等)量替代。持续推动主要耗煤行业减煤,加快推动钢铁、建材等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实施电能、天然气等能源替代深入开展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煤电机组节煤降耗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严格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合理控制煤电建设规模,新上项目实行等容量替代(背压机组项目除外),鼓励已有燃煤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推动工业、采暖等领域电能和天然气替代,置换锅炉和工业窑炉燃煤。严格落实淘汰落后煤电产能工作,持续关停落后小火电机组以及服役期满且不符合延寿条件的3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推动以工业余热、电厂余热、清洁能源等替代煤炭供热(蒸汽)。

(九)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强化挥发性有机物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加大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力度,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对废水系统高浓度废气实施单独收集处理。推进末端治理,推动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集中处理,加快适宜高效治理设施建设和运维。加强油船和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加强对开停工和检维修期等非正常工况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加强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旁路的监管排查。

(十)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建立健全集污水、垃圾、固危医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构建城乡全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建设改造,提升新建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设施建设,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推行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污泥无害化处理,鼓励吴桥“1个中心加X个村庄统一”治理模式。加快乡镇级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善城镇公共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四、政策机制

(一)优化完善能耗双控制度。坚持节能优先,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加强能耗“双控”政策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衔接。合理分解各县(市、区)“十四五”节能任务目标,将任务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逐级细化分解。对经济增速超过预期目标的县(市、区)可相应调整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对能耗强度降低达到市下达目标的县(市、区),其能源消费总量在当期能耗“双控”考核中免予考核。各县(市、区)“十四五”时期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当地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全市及各县(市、区)能耗双控考核。积极争取重大项目国家、省级能耗单列。探索开展用能预算管理和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分解节能任务目标并开展考核。

(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责任,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强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管理,对环境质量超标地区实施更严格的总量指标削减替代要求,严格新增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建立非固定源减排管理体系,实施全过程调度管理。按照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设置区域性、流域性总量控制因子,因地制宜开展特征污染物减排。探索建立质量总量预警机制,加强预警调控。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两高一低”项目开展评估论证和梳理排查,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调整。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加强对“两高一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结果执行监督评估。加强对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两高一低”项目的工作指导。完善落实“两高一低”项目相关融资政策。

(四)完善政策标准。严格落实国家、省在财政资金、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不断扩大绿色信贷规模,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加快绿色债券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探索推进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行差别电价政策,严禁对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行业实施电价优惠。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机制。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在资源能源利用、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法规制修订过程中,充实完善碳达峰碳中和、节能减排有关内容。探索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纳入重点行业排污许可。提升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

(五)推行市场化机制。积极推进用能权、用煤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鼓励用能权、用煤权跨市域交易,科学规范排污权确权,推进排污权政府储备,推动水资源使用权有序流动。建立健全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碳排放权抵消机制。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规范开放环境治理市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广区域污染治理托管服务模式。

(六)强化统计监测能力。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统计调查制度和标准,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能力建设。推动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和计量,建立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生态系统碳汇本底调查和储量评估。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核算报告制度,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审查。建设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的高质量生态环境智慧感知监测网络。规范排污单位和工业园区污染源自行监测监控,完善污染源执法监测。加快节能减排信息化体系建设,推进大数据整合利用和分析应用。加强统计基层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数据审核,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七)培育壮大专业人才队伍。充实节能环保人才队伍力量,完善节能监察体系,建设专业性强、职责明确的节能执法监察队伍,加强乡镇、县(市、区)基层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负责人、重点排污单位设置专职环保人员。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人员业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自觉履行“一岗双责”,把各项工作抓牢抓实。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联动,共同推动好节能减排工作。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二)强化监督考核。定期对各地以及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情况进行调度,督促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严格落实国家、省能耗双控考核措施。压实减排工作责任,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加强生态环境问题自查自纠。

(三)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广泛宣传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知识,推广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作用,鼓励参与节能减排公益事业。开展节能减排自愿承诺活动,引导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