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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3/000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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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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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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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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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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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沧政字〔20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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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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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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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
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58号)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改农经〔2022〕1022号)要求,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工代赈是促进群众就近就业增收、提高劳动技能的一项重要政策,能为群众特别是农民工、脱贫人口等规模性提供务工岗位,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支持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创造幸福生活的重要方式。重点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大、受益面广、带动效应强,吸纳当地群众就业潜力巨大,是实施以工代赈的重要载体。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既是促进有效投资、稳就业保民生、拉动县域消费、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有效手段。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大以工代赈投资规模,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通过组织当地群众特别是农民工、脱贫人口等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就业增收。
二、在相关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
(一)积极推动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在谋划实施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时,要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与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关系,深刻把握以工代赈政策初衷,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群众务工需求,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在平衡好建筑行业劳动合同制用工和以工代赈劳务用工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特别是县域内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鼓励非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认真贯彻落实省级各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乡村振兴局,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在交通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在政府投资的高速铁路、普速铁路,高速公路、港航设施,机场,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就地就近优先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尽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就业增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在水利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在政府投资的水库建设、大中型灌区新建和配套改造、江河防洪治理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就地就近优先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尽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四)在能源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在政府投资的电力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就地就近优先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尽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五)在农业农村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在政府投资的高标准农田、现代农业产业园等产业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就地就近优先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尽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六)在城镇建设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在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排水防涝、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保障性住房、县城补短板强弱项、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就地就近优先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尽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七)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在政府投资的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旅游服务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就地就近优先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尽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大运河办,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八)在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在造林绿化、沙化土地治理、退化草原治理、水土流失、河湖和湿地保护修复、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水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建设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就地就近优先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尽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九)在灾后恢复重建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在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恢复和加固、生产条件恢复、生活环境恢复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就地就近优先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尽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等部门,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在乡村振兴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在政府投资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程项目建设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就地就近优先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尽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分领域逐年提出以工代赈年度重点项目清单。市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我市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综合考虑重点工程项目特点、当地群众务工需求等,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和省级相关部门列出的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研究提出分管领域市级年度项目清单,并指导各县(市、区)建立本地适用以工代赈的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市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省级各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各县(市、区)、市级相关部门在2022年启动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围绕适合人工作业、劳动密集型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率先组织实施一批以工代赈项目,相关推进结果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大运河办(以下简称市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以县域为主组织动员当地群众参与务工。市级相关部门确定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后,要督促指导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根据能够实施以工代赈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的劳务需求,明确项目所在县域内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时间及劳动技能要求,并向相关县级政府(管委会)告知用工计划。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管委会)要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及时开展政策宣讲和劳动力状况摸底调查,组织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与务工,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为项目实施提供劳务保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培育壮大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提高当地群众劳务组织化程度。项目业主单位要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做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合同签订、台账登记、日常考勤等实名制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当地务工人员应培尽培。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当地劳动力就业意愿和重点工程项目用工需求,统筹各类符合条件的培训资金和资源,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联合施工单位多措并举,有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做到参与务工的当地群众应培尽培。要积极探索委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开展培训,提升当地群众中小型机械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水平。脱贫县级政府要依托实施以工代赈中央专项投资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帮助参与务工的群众掌握一项就业技能,为重点工程项目提前培养熟练劳动力。〔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四)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尽量扩充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并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的项目向所在地县域内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额度,原则上应不低于适用于以工代赈用工环节劳务支出总额的30%。施工单位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用工名册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经务工人员签字确认后,一律将劳务报酬通过银行卡发放至本人,并将劳务报酬发放台账送县级相关部门备案。坚决杜绝劳务报酬发放过程中拖欠克扣、弄虚作假等行为。〔责任单位:市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以工代赈规范管理
(一)项目前期工作明确以工代赈要求。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等要件中,要用专门章节体现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用工环节、用工数量及工种,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在社会效益评价部分充分体现带动当地群众就业增收、技能提升等预期成效。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明确实施以工代赈的具体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及可向当地提供的就业岗位。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在项目批复文件中对相关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将项目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就业人数和发放劳务报酬总额、比例等作为硬性指标,并提出明确要求。(责任单位:市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二)项目建设环节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督促指导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相关单位认真实施以工代赈。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要在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明确以工代赈用工及劳务报酬发放要求,在工程服务合同中与施工单位约定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就业和劳务报酬发放的责任义务。施工单位负责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监理单位要把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务工组织管理和劳务报酬发放等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全过程全领域监督管理。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联合相关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等,围绕当地务工人员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等,对重点工程项目以工代赈实施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项目建成后,项目竣工验收单位要会同相关部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以工代赈实施情况开展评价,并将以工代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决算和后续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力量配备。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切实做好与省级部门对接协同,加强全市以工代赈工作组织协调。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市级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专班,统筹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力量配备,加强与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的沟通衔接,抓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责任单位:市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大各级资金投入。扩大以工代赈投资规模,积极争取中央投资,在重点工程配套设施建设中实施一批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由原规定的15%以上提高到30%以上,并尽可能增加。利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市县两级要根据自身财力积极安排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统筹相关领域财政资金加大以工代赈投入。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加大对实施以工代赈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公益性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开展工作成效评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级工作规范流程,定期调度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进展,纳入现有以工代赈工作成效综合评价范围。市级相关部门要将本领域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成效纳入现有相关考核评价范围,对各县(市、区)工作成效开展年度综合评价。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予以督查激励。(责任单位:市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四)加强政策解读和典型推广。市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宣传解读和典型经验推广,通过召开培训会、经验交流会、印发规范流程、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宣传解读以工代赈政策。及时梳理总结各县(市、区)各单位以工代赈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讲好当地群众通过参与以工代赈实现务工就业、增收致富的鲜活故事,营造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的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