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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2023年将开展第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冀政字〔202312号)精神,做好我市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调查。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对于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家底”,全面了解新时期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新特征,客观反映、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的新进展,以及创新驱动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部署要求上来,主动履责担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沿海经济强市,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场景沧州篇章,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沧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市体育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通信管理办、市邮政管理局、沧州海关、黄骅港海关、国家统计局沧州调查队、中国人民银行沧州中心支行、沧州银监分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本地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沧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法律服务机构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区划分所需地理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协调。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海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国家统计局沧州调查队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调查队系统参与经济普查的有关工作。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保障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沧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中央和省、市、县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普查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曝光。

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开展普查工作情况统计督察。

优化普查方式。强化信息化手段,深入推进部门行政记录在普查中的广泛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广泛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普查宣传谋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全面宣传经济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沧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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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