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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3/00009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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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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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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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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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具体实施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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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沧政字〔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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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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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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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具体实施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沧州开发区管委会、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征收审批效率,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法律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的土地征收事项,包括拟征收土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范围的认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组织听证、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等征地程序,委托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以市政府名义具体组织实施。
二、有关责任和义务
(一)市级责任和义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市政府土地征收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两区管委会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管委会的责任和义务。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要在实施权限范围内以市政府名义依法依规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将相关实施事项再行委托。
三、印章使用
(一)使用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刻制“沧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专用章(1、2号章)”交由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使用。其中,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使用1号章,沧州高新区管委会使用2号章。拟发布的公告及报送的文件履行法定程序并经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二)使用范围。印章仅限用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由两区管委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实施的土地征收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材料。两区管委会要严格印章使用管理,严禁超出上述范围用印。
四、监督管理
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土地征收管理,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土地征收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一)严格流程管理。两区管委会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印章管理办法,严格印章管理,不得交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代管。两区管委会要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相关印章及文件,建立健全土地征收工作制度,规范各流程环节,按规定做好土地征收各阶段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强化督导检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运用业务系统对土地征收报件材料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及时传达和解读新出台的土地政策及工作要求,对工作中发生的共性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要不断完善监管机制,规范土地征收行为,提升工作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要求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