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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行动计划(2023—2024年)的通知

沧县、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沧州市中心城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行动计划(2023—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9日        

沧州市中心城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行动计划(2023—2024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城市管理,优化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实现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目标,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的通知》(全爱卫发〔202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原则,通过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群众健康素养,全面打造优良健康环境,助力常态化疫情防控,为健康沧州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标本兼治、重突破、统筹推进为民创建、创建为民、成果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谁主管,谁负责”“谁丢分,谁负责”责任机制,确保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有序推进

)创建范围。中心城区的建成区,包含新华、运河、高新区和开发区,以及县在中心城区部分(以下简称区一县”)。

)创建目标。2023年启动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聚焦市容环境面貌提升、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食品安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重点场所卫生、农贸市场等,引导全面改善环境卫生状况,提升群众健康素养水平,推进健康沧州建设,力争2024年底前实现创成国家卫生城市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职责明确,人员、经费等有保障。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创建工作。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渠道。

(二)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积极开展健康细胞建设,推广慢性病防控措施。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全面推进无烟环境建设。

(三)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杜绝主次干道垃圾桶替代果皮箱现象。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布局合理,科学设置经营区域,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设置功能分区图,公示农药残留检测结果。社区和单位、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建立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环境空气质量、城区内地表水断面达到国家考核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区域环境噪声达到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医疗废弃处置和医源性污水处理排放达标。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落实定期巡查、河道保洁责任,实现和巩固黑臭水体长治久清目标。

(五)加强重点场所卫生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杜绝无证经营现象。学校按照规定设立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和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配备比率符合要求。

(六)加强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市政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相关要求。

(七)加强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机制,按照传染病防控相关要求,增加农贸市场、学校等重点场所和冷链设施等的卫生防疫要求,倡导“公勺公筷”“分餐制”等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积极预防控制重大传染病可能产生的公共危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加大补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力度,进一步提升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4月底前)。市、县(区)两级成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组织机构,制定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行动计划并分解落实任务,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动员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

(二)攻坚突破阶段(2023年5月—2023年12月)。按照任务分工,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分析梳理存在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强化日常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提升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到2023年年底前所有工作全面达标并通过省级评审程序。力争2024年3月底前省爱卫办向全国爱卫办推荐上报。

(三)验收评估阶段(2024年1月—10月)。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面整改省级评审发现问题,同时紧盯最新要求,及时查漏补缺,开展自查考核。全市各级各部门全面做好迎接国家现场评估工作,强化各项工作落实,确保通过国家现场考核验收。

(四)整改提升阶段 (2024年11月—12月底)。针对国家评审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回头看”,举一反三,不断强化工作督导和曝光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达标。落实好全国爱卫会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不断完善巩固创卫成果长效管理机制,继续保持创卫机构不撤、队伍不散、经费不少、力度不减,保证创卫工作的长期性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沧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指挥部政委由市委书记担任,总指挥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委副书记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市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四区一县区长(县长),市直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真正把创建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按照市创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职责,层层分解,逐项落实。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强化工作执行,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创建任务。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迎难而上,建立健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联动工作机制。各级财政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创建所需基础设施建设、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经费,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将宣传教育贯穿于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全过程,大力宣传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宣传手册、宣传单、LED屏幕、大型广告牌、建筑工地围挡和社区、学校、医院、单位宣传栏等全方位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宣传,形成人人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促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