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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08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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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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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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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沧州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沧州分行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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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沧发改规字〔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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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3-01
- 主题词:
- 有效性: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沧州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沧州分行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各县(市)支行,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保证市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修订了《沧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沧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的轮换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常储常新,根据《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沧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参照《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为保持市级储备粮品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承储企业按照市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备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调控政策,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市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轮换的行政管理。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及验收,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轮换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根据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审核认定的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轮换情况和贷款利息情况,进行审核拨付。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沧州分行(以下简称市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发放和收回市级储备粮贷款,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组织指导辖区内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协调处理轮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轮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依法接受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与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协商一致后共同下达。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粮食为储存总量的20%至30%,食用植物油为储存总量的50%。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储存年限:小麦5年、玉米3年、食用植物油2年。对检验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验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应向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分为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轮换可以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和先购后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进行。市级储备粮轮换购销交易过程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按轮换批次滚动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在实施最低价收购政策期间,小麦轮换空库期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承储企业应通过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批准,并征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延期批复抄送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在统计报表中单独反映。承储企业需设立储备粮轮换台账,及时、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并于每月5日前将轮换计划执行进度报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后,要向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书面提交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轮入粮食数量、质量的验收,并将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应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确保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在轮换前后应当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市级储备粮轮换检验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检验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轮出的市级储备粮在销售前完成检验,轮入的市级储备粮在入库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检验。
第十九条 轮入的粮食质量必须达到国标规定的三等以上(含三等)标准,食用植物油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理,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严禁流入口粮市场,进入食品加工环节。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检验及食品安全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检验报告有效期6个月。对在正常储存年限内检验为“不宜存”的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轮换申请,并抄报当地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五章 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不作库存成本调整,即轮入的粮食按照轮出粮食的入库成本记账。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轮入粮食库存成本的需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的轮换计划,向其开户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承贷银行按照“库贷挂钩、购贷销还、封闭管理、全程监管”的原则并依据承储企业实际轮换方式和轮换入库进度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承贷银行应及时收回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承储企业应于每季度初提供上季度承贷银行出具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清单报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审核并汇总后,将贷款利息补贴申请报市财政部门,按季拨付承储企业。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费用参照河北省储备粮轮换费用标准并结合我市预算管理实际执行。粮食每个轮换周期每吨85元,食用植物油轮换费用包含在保管费用之内。在4个月空库时间内,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照常拨付,超过4个月空库期不能入库的,延长期内空库部分不再享受管理费用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沧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沧粮流通字〔20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