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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全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卫健局,开发区、高新区经发局、社会事务(发展)局,渤海新区黄骅市卫健医保局:

为加强我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婴幼儿和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冀发改价调〔20221563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3109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公益普惠、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的公办托育机构(公办独立托育机构和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下同)和其他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民办独立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和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下同)。

二、收费管理形式和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托班托育费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托班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托育费具体收费标准(全日托)如下:

1.沧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在目前相应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350/生·月。

2.县(市)城区:在目前相应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240/生·月。

3.乡镇村:在目前相应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20/生·月。

以上托育费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公办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基础上(含最高限价)适当下浮。

(二)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托班托育费收费标准。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托班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托育费具体收费标准(全日托)如下:

1.沧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1350/生·月。

2.县(市)城区:1000/生·月。

3.乡镇村:700/生·月。

以上托育费收费标准为基准收费标准,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三)目前全市公办独立托育机构和民办独立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现有情况不具备制定收费标准的条件,其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民办独立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托大班(2-3岁)参照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托班托育费收费标准执行。

(四)民办营利性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托育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制定。

(五)鼓励各类托育机构开展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业务。原则上半日托托育费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计时托、临时托托育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与家长协商约定。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公办及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收费项目为托育费,以及包括伙食费在内的其他服务性收费。托育费可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度或季度收取。伙食费等服务性收费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由经营者据实收取。

(二)托育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须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规范结算方式。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托时间1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托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托育费以实际在托时间按上述规定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退还余额。

(四)强化服务合同约束。托育机构事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书面服务合同,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托的,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经营者调整具体收费标准时,对尚在合同期内的婴幼儿,应按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违反服务对象意愿强制服务,在合同约定外强制收费。

四、加强收费监测

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按照政府指导价确定收费标准,报送属地发改部门、卫健部门(公办幼儿园须同时报送属地财政部门),并每年向属地卫健部门、发改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及相关报表,确保收费规范。

五、其他事项

通知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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