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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23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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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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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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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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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原沧州地区建工局食堂作为历史建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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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沧政办传〔20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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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9-24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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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原沧州地区建工局食堂作为历史建筑的通知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沧市传〔2022〕24 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更好地传承历史文化,保留历史记忆,彰显地域特色,经研究,同意将原沧州地区建工局食堂列为沧州市历史建筑并予以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普查力度,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所辖区内符合要求的建(构)筑物进行持续普查,全面、细致梳理和发掘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文化遗产,做到应保尽保、应定尽定。
二、运河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宣传,落实政策支持及资金保障。按要求及时完成历史建筑的挂牌及测绘建档工作,将历史建筑纳入规划管理,促进历史建筑的保护永续利用,彰显历史文化底蕴。
三、历史建筑要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运河区人民政府要协调各相关部门研究落实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措施,制定保护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各项工作。
四、运河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工作,在保持原有风貌的基础上,赋予历史建筑使用价值,增加其文化展示、旅游服务、展览等新功能。
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结合部门工作职能加强对各县(市、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要结合部门工作职能,配合做好历史建筑管理相关工作。
附件:关于原沧州地区建工局食堂作为历史建筑保护的
论证意见及原沧州地区建工局食堂建筑外观图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
附件
原沧州地区建工局食堂建筑实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