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积极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有效解决办事企业群众因证照超期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全力为企业安心谋发展营造更加优质的环境,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事项
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等19种事项纳入证照到期主动提醒事项清单(附件)。
第三条 服务时间
在证照到期的前30天、前15天(到期前需提出申请的,在申请日期之前发出提醒),分两次告知企业、群众及时办理换证、延续业务。
第四条 服务方式
(一)建立台账,主动提醒
梳理已核发的证照信息,明确各类证照的有效期,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25种事项信息汇总归集至证照数据台账,工作人员每周更新1次证照信息。
(二)证照到期主动提醒
对即将到期的证照进行定期筛查,为企业群众提供“提醒服务”,以电话、短信方式告知企业负责人、法人及时办理换证、延续等业务,同时告知其办理所需材料及流程。
(三)发放提示函
窗口受理变更、注销等业务时,当面向企业、群众主动发放提示函,提醒其及时办理相关联业务,告知办理时间、地点、材料等详情。
(四)信息推送共享,监管提醒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审批相关信息和材料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工作日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门应当及时接收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信息,并及时启动监管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认为行政许可需要办理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业务,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并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条 责任界定
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管责任,以相应的信息推送时间为界。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其行政审批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监管行为和结果、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供的与审批有关的核查结果等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将提醒服务责任落实到股室,对建立的台账信息进行检查,每月月初对本月证照到期情况进行提前分析,汇总出本月到期证照信息,每月月末做好月检查工作,检查本月应办理换证、延续手续的企业群众是否都已完成相关办理,确保所有纳入证照到期提前提醒的企业全部完成相关手续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照到期主动提醒事项清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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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到期主动提醒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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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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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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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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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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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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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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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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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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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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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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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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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取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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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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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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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排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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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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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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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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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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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道路运输证》配发、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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