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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共8类、136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四十五条

1、受理责任2、调查责任3、审查责任4、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6、送达责任7、执行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许可的不予许可,或者对不应许可的予以许可;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条

1、受理责任2、调查责任3、审查责任4、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6、送达责任7、执行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备案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

1、受理责任2、调查责任3、审查责任4、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6、送达责任7、执行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备案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备案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2、调查责任3、审查责任4、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6、送达责任7、执行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备案

道路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2、调查责任3、审查责任4、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6、送达责任7、执行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市交通运输局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9日经第3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1、受理责任2、调查责任3、审查责任4、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6、送达责任7、执行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备案

班车客运经营者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备案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2、调查责任3、审查责任4、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6、送达责任7、执行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市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1、受理责任2、调查责任3、审查责任4、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6、送达责任7、执行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2、调查责任3、审查责任4、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6、送达责任7、执行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

1、受理责任2、调查责任3、审查责任4、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6、送达责任7、执行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备案

定制客运备案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

1、受理责任2、调查责任3、审查责任4、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6、送达责任7、执行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备案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备案

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2、调查责任3、审查责任4、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6、送达责任7、执行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事项变更备案

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2、调查责任3、审查责任4、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6、送达责任7、执行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九条

1、受理责任2、调查责任3、审查责任4、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6、送达责任7、执行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确认

客运站站级核定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第八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出具结论。
4.送达责任:认定结论通过当场发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站级核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核定的不予核定,或者对不应核定的予以核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确认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出具结论。
4.送达责任:认定结论通过当场发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客运车辆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复测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出具结论。
4.送达责任:认定结论通过当场发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出具结论。
4.送达责任:认定结论通过当场发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行政确认

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公路桥梁安全确认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出具结论。
4.送达责任:认定结论通过当场发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0

行政确认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

市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6号部令)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出具结论。
4.送达责任:认定结论通过当场发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1

行政确认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许可事项变更

市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6号部令)第八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出具结论。
4.送达责任:认定结论通过当场发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2

行政确认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

市交通运输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出具结论。
4.送达责任:认定结论通过当场发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3

行政奖励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市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四条

1、受理责任2、调查责任3、审查责任4、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6、送达责任7、执行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4

行政奖励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九条

1、受理责任2、调查责任3、审查责任4、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6、送达责任7、执行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5

其他行政权力

规范出租车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设备

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

1、受理责任2、调查责任3、审查责任4、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6、送达责任7、执行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6

其他行政权力

出租汽车年度审验

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

1、受理责任2、调查责任3、审查责任4、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6、送达责任7、执行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7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客运、货运车辆营运证配发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2、调查责任3、审查责任4、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6、送达责任7、执行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8

其他行政权力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核定

市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十八条

1、受理责任2、调查责任3、审查责任4、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6、送达责任7、执行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不开具罚款单据的;
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出发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重大行政处罚按规定标准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
11、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不开具罚款单据的;
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出发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重大行政处罚按规定标准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
11、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不开具罚款单据的;
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出发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重大行政处罚按规定标准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
11、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不开具罚款单据的;
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出发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重大行政处罚按规定标准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
11、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不开具罚款单据的;
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出发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重大行政处罚按规定标准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11、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不开具罚款单据的;
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出发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重大行政处罚按规定标准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
11、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不开具罚款单据的;
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出发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重大行政处罚按规定标准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11、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不开具罚款单据的;
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出发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重大行政处罚按规定标准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
11、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发证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不开具罚款单据的;
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出发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重大行政处罚按规定标准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
11、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不开具罚款单据的;
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出发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重大行政处罚按规定标准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
11、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超限超载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1.《河北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危险化学品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40

行政处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三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41

行政处罚

未取得客货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货运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8号令)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42

行政处罚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43

行政处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44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45

行政处罚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46

行政处罚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二)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47

行政处罚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七)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48

行政处罚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三)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49

行政处罚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四)项、第(五)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50

行政处罚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六)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51

行政处罚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52

行政处罚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53

行政处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54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55

行政处罚

强行招揽货物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56

行政处罚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57

行政处罚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58

行政处罚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59

行政处罚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60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61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件的

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62

行政处罚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63

行政处罚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条第(三)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64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65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条第(一)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66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67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68

行政处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69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70

行政处罚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71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72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73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74

行政处罚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条第(四)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75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76

行政处罚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77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78

行政处罚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的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79

行政处罚

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80

行政处罚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81

行政处罚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 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82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83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84

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85

行政处罚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市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86

行政处罚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市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87

行政处罚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市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88

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运输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89

行政处罚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市交通运输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90

行政处罚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违规收费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市交通运输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91

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92

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93

行政处罚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94

行政处罚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95

行政处罚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96

行政处罚

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

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97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

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98

行政处罚

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

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99

行政处罚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00

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
  (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01

行政处罚

 (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02

行政处罚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03

行政处罚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04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

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05

行政处罚

    (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06

行政处罚

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

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07

行政处罚

(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
(二)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08

行政处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09

行政处罚

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10

行政处罚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11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

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12

行政处罚

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13

行政处罚

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

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14

行政处罚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的

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15

行政处罚

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

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16

行政处罚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17

行政处罚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18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

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19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20

行政处罚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21

行政处罚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7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到,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定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22

行政强制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1、调查责任:对发现需要立即清除道路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立即实施代履行。2、告知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3、送达责任: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场交付当事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6.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7.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23

行政强制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行为的行政强制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对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事后监管阶段: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6.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7.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24

行政强制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启动阶段责任:行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处理意见。3、催告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公告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及方式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4、复合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5、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7、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实施。8、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6.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7.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25

行政强制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启动阶段责任:行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处理意见。3、催告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公告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及方式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4、复合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5、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7、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实施。8、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6.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7.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26

行政强制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启动阶段责任:行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处理意见。3、催告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公告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及方式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4、复合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5、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7、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实施。8、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6.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7.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27

行政强制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

市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对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事后监管阶段: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6.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7.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28

行政强制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强制

市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对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事后监管阶段: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6.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7.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29

行政强制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对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事后监管阶段: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6.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7.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0

行政强制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行政强制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对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事后监管阶段: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6.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7.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1

行政强制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对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事后监管阶段: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6.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7.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2

行政强制

对车辆超载运输行为的行政强制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对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事后监管阶段: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6.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7.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3

行政强制

对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检查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行政强制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对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事后监管阶段: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6.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7.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4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对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事后监管阶段: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6.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7.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5

行政检查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公路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市场主体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行政检查

对辖区内公路工程进行安全监督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公路工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市场主体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