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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3/0003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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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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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河间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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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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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2023年河间市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 主题词:
2023年河间市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附件2 | ||||||||
2023年河间市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 ||||||||
(共5类、 18项) | ||||||||
市应急管理局(共6类、21 项)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河间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审查意见书,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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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审查意见书,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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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审查意见书,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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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79号修正)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到现场进行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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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审查意见书,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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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 市应急管理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到现场进行核查,告知申请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与备案的; | ||
7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65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到现场进行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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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备案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 | 审核责任:未按照规定认真审核应急预案备案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与备案的; | ||
9 | 行政备案 |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九条 | 审核责任:未按照规定认真审核应急预案备案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与备案的; | ||
10 | 行政备案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 审核责任:1、未按照规定认真审核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2、未按照规定认真审核重大危险源核销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与备案的; | ||
11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市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提供材料不全审核通过的;2.对提供材料不全不一次性全部告知的; | ||
12 | 行政给付 | 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 市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一条;《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3.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提供材料不全审核通过的;2.对提供材料不全不一次性全部告知的; | ||
13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 | 市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4.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提供材料不全审核通过的;2.对提供材料不全不一次性全部告知的; | ||
14 | 行政奖励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市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三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5.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提供材料不全审核通过的;2.对提供材料不全不一次性全部告知的; | ||
15 | 其他类 | 施工图抗震设防要求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5号公告)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6.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提供材料不全审核通过的;2.对提供材料不全不一次性全部告知的; | ||
16 | 其他类 | 抗震设防要求专项竣工验收 | 市应急管理局 |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5号公告)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7.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提供材料不全审核通过的;2.对提供材料不全不一次性全部告知的; | ||
17 | 其他类 |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 市应急管理局 |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8.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与认定的; | ||
18 | 其他类 | 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 | 市应急管理局 |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9.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与认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