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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3/00037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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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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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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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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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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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公告
- 文号: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事项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共4类、10项)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 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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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备案 |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 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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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备案 | 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 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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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备案 |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 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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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确认 | 价格认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8]1392号),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3号)、国家计委转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计经调[2000]1786号);《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4号公告) ;中纪委、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应税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冀价认字[2007]8号)。 | 1.审查责任: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 2.决定责任:作出价格认定结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价格认定人员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2.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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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12号令)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追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2.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3.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4.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5.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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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行政权力 |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第九条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 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查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五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作出审核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审批是否同意的意见,法定告知(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登记备案。4、送达责任:申请获批准后,按规定告知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审批的不予审批,或者对不应审批的予以审批;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4、审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条款号: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审验时间、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审验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审验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作出审核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审批是否同意的意见,法定告知(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登记备案。4、送达责任:申请获批准后,按规定告知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审批的不予审批,或者对不应审批的予以审批;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4、审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依据文号: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四条 禁止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条款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依据文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条款号: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第三十一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1.检查责任: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公布,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人防工程为未办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明知工程质量不合格,仍然出具产品质量监督合格报告的; 3.帮助企业弄虚作假、不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监督的;4.监督检查中行使职权超出授权范围、徇私舞弊的; 5.因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