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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河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4类、7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备案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河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做出核准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
4.送达责任:根据办理方式现场或线上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未成年用工的指导,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需要补充材料,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情况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准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 河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做出核准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
4.送达责任:根据办理方式现场或线上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用工备案的指导,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需要补充材料,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情况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准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 河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4年7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二十八号,2008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4.《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2003年11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
1.检查责任: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行政许可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备案 集体合同审查备案 河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8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2.《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三号,2017年3月1日施行)第六条
3.《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
1.受理责任:明确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同意接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告知原因。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做出予以备案的决定。对材料尚需完善、有关手续尚需补办的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或材料不够齐全的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条件。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 河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受理责任:明确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许可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学科材料,符合许可要求的,同意接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告知原因。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做出予以许可的决定。对材料尚需完善、有关手续尚需补办的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许可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或材料不够齐全的予以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条件。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确认 表彰奖励 河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中办发〔2018〕31号)第十条:对于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者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可以发放荣誉津贴。发放办法及荣誉津贴标准由各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2.《河北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冀办发〔2018〕38号)第十二条:对于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者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功勋荣誉获得者和国家级、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发放荣誉津贴。功勋荣誉获得者、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的荣誉津贴发放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800元、600元、300元,先后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的不重复累加。荣誉津贴发放标准根据奖励层次、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3.关于提高记一等功奖励人员退休费和实行荣誉津贴的通知 (冀人发〔2002〕86号)第二项:荣誉津贴标准。获得一次记一等功奖励的,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50元;获得两次记一等功奖励的,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80元;获得三次记一等功奖励 的,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100元,最高为100元。既获得记一等功奖励又获得部省级荣誉称号的人员,其荣誉津贴按照各自的规定数额累加,但最高不超过150元。
4.关于为获得记一等功奖励人员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1号)第一项:调整荣誉津贴标准。获得一次记一等功奖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省委、省政府给予)的,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50元调整到100元;获得两次记一等功奖励的,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80元调整到160元;获得三次记一等功奖励的,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100元调整到200元,最高为200元。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个人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做出核准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
4.送达责任:根据办理方式现场或线上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需要补充材料,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情况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准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奖励 高技能人才服务 河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3〕54号)第四条
2.中共河北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8项重点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才办字〔2011〕1号)附件5《“技能大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三、(一)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审查责任:抽取专家,组成评审评委会,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评审,以无记名票决方式产生拟认定人选。                                                                 3.决定责任:提交厅务会研究决定表彰对象,报省政府审批确定。                                                                                                                             4.公示责任: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厅网公示。                                                                                                                                   5.送达责任: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决定,及时向社会正式公布。及时向有关单位送达文件并发放证书。                                                                                                                          6.事后监督责任:配合省财政厅对奖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违规抽取专家,向专家传递申请单位导向性信息的。
4.在评审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5.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示、报批等程序,即向社会公布名单,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