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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优化、合并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优化、合并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市场主体:

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沧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行政权力事项进行清理的通知》(〔20239号)文件,我局对正在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优化、合并,具体情况见附件。

监督电话:530632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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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221

附件: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优化、合并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结合工作实际削减(优化合并)事项方式

适用范围

办理科室、单位

1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为“对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726日发布)第三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2

对明知从事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3

对明知从事: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4

1.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5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2.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4.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5.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6.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6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处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7

对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处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8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应删除

9

对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对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0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1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2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3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4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违法行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5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违法行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6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处罚

综合执法局

17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删除

18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至两项以上行为者;(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删除

19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删除

20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删除

21

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已废止,删除

综合执法局

22

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23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2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24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2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25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2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26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2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27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2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28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2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2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3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3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3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3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3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35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36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37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2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38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2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39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40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41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42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43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44

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处罚规定

综合执法局

45

发生一般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处罚规定

综合执法局

46

发生较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处罚规定

综合执法局

47

发生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处罚规定

综合执法局

48

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49

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5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2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5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2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5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2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5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2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5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2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5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2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5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2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5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2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58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59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20095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60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61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62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20095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63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6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20095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65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66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67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2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68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2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69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20095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70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20095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71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20095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7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7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7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7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7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7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7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7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8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81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8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83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8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85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8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8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8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89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处罚规定

综合执法局

9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处罚规定

综合执法局

91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处罚规定

综合执法局

92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发生较大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处罚规定

综合执法局

93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处罚规定

综合执法局

94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95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96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9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2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9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2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9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2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00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综合执法局

101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20141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综合执法局

102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废止,删除

103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废止,删除

104

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废止,删除

105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处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20141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06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处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20141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07

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处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20141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08

对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处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20141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09

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处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20141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10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的条款项已取消,删除

111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处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20141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12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处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20141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13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处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20141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14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处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20141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15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废止,删除

116

气瓶充装单位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废止,删除

117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废止,删除

118

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废止,删除

119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废止,删除

120

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废止,删除

121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废止,删除

122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废止,删除

123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废止,删除

124

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处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20117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25

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废止,删除

综合执法局

126

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废止,删除

综合执法局

127

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废止,删除

综合执法局

128

制造单位未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废止,删除

综合执法局

129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废止,删除

综合执法局

130

使用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废止,删除

综合执法局

131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废止,删除

综合执法局

132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承租使用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废止,删除

综合执法局

133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承租使用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废止,删除

综合执法局

134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并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废止,删除

135

电梯改造未取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未注明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或者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的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20173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36

电梯改造完成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更换产品铭牌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未注明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或者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的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20173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37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超过五十部的处罚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  20173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38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超过五十部的处罚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  20173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39

违反规定,公共交通领域电梯未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超过五十部的处罚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  20173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40

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立账并按期公布电梯相关费用收支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超过五十部的处罚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  20173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41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向业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业务所在地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处罚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  20173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4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超过三十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业务所在地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处罚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  20173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43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电梯维护保养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业务所在地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处罚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  20173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44

违反《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分包、转包维护保养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业务所在地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处罚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  20173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45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5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46

未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成包棉花未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取消认定,删除

综合执法局

147

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取消认定,删除

综合执法局

148

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将获得的《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取消认定,删除

综合执法局

149

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取消认定,删除

综合执法局

150

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即“一证多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取消认定,删除

综合执法局

151

从事皮棉经营业务,未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取消认定,删除

综合执法局

152

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取消认定,删除

综合执法局

153

不明码标价收购棉花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取消认定,删除

综合执法局

154

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取消认定,删除

综合执法局

155

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取消认定,删除

综合执法局

156

未获主要棉花加工机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从事相应的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活动;棉花加工机械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取消认定,删除

综合执法局

157

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未对所收购麻类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58

不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分品种、分类别、分季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未组批置放;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未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并且所标注标识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国家有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有其他规定的,不符合其规定;标识和质量凭证与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不相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59

茧丝经营者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60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行政机关审查手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61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已取消,删除

162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63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认证机构有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64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65

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或加油机安装后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66

维修后的加油机未经强制检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67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68

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及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封或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69

未使用计量器具的或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70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以及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的处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以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5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71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处罚;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5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72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并“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5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处罚范围

综合执法局

173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已废止,删除

174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已废止,删除

175

对营业执照正本未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已废止,删除

176

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所列行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等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废止,删除

177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企业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废止,删除

178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删除

179

对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删除

180

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删除

181

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罚款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删除

182

对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删除

183

对合伙企业未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删除

184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删除

185

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删除

186

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合并“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三条检查范围

市局各业务科室

187

受省药监局委托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合并“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三条检查范围

市局各业务科室

188

对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情况组织督导检查

行政检查

合并“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检查范围

市局各业务科室

189

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合并“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检查范围

市局各业务科室

190

对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合并“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检查范围

市局各业务科室

191

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合并“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检查范围

市局各业务科室

192

生产出口医疗器械信息备案

其他权力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