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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市市场监管局(共8类、622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6项

 

1

1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

2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3

3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

 

4

4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受省局委托

5

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受省局委托

6

6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受省局委托

 

二、行政处罚

共558项

 

7

1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8

2

对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9

3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10

4

对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11

5

对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12

6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13

7

对违反“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之规定的处罚

 

14

8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15

9

对明知从事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16

10

对: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的处罚

 

17

11

对明知从事: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18

12

对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3.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4.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19

13

对1.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20

14

对1.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4.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21

15

对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6.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7.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

 

22

16

对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4.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5.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6.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23

17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24

18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25

19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26

20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27

21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28

2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29

23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30

24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处罚

 

31

25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32

26

对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处罚

 

33

27

对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34

28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35

29

对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36

30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37

31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38

3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39

33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有下列情形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的处罚

 

40

34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41

35

对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42

36

对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罚

 

43

37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44

38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45

39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46

40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47

41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拒不改正的处罚

 

48

4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处罚

 

49

43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50

44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51

45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52

46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处罚

 

53

47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54

48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55

49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56

50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57

51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
    (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处罚

 

58

52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

 

59

53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下列行为的: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60

54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61

55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或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62

56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处罚

 

63

57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64

58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65

59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66

60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67

61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未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报告;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未办理的处罚

 

68

62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69

63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70

64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71

65

对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72

66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73

67

对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74

68

对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的处罚

 

75

69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处罚

 

76

70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处罚

 

77

71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78

72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79

73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

 

80

74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处罚

 

81

75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处罚

 

82

76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83

77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84

78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处罚

 

85

79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处罚

 

86

80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

 

87

81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处罚;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88

82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处罚

 

89

83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处罚

 

90

84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

 

91

85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处罚

 

92

86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93

87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处罚

 

94

88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处罚

 

95

89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96

90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97

91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后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处罚

 

98

92

对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处罚

 

99

93

对(一)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三)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处罚

 

100

94

对(一)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四)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处罚

 

101

95

对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

 

102

96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103

97

对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处罚

 

104

98

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105

99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处罚

 

106

100

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107

101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108

102

对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109

103

对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110

104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
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11

105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12

106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13

107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14

108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15

109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16

110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17

111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18

112

违反以下规定的处罚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19

113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20

114

违反以下规定的处罚
(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
(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21

115

违反质量规范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22

11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
(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
(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23

117

违反标签和说明书规定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24

118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购进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25

119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购销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126

120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27

121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28

122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29

123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30

124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1

125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2

126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33

127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34

128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135

129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36

130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37

131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38

132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9

133

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40

134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41

135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42

136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43

137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44

138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45

139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46

140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47

141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
违法行为的处罚

 

148

142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49

143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50

144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51

145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52

146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53

147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154

148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至两项以上行为者;(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155

149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156

150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157

151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158

152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59

153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60

154

未依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61

1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162

15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163

15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九)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164

158

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65

159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66

160

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67

161

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68

162

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69

1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170

1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171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三)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四)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五)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

 

172

166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73

167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74

16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二)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五)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六)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

 

175

169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的;(三)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四)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五)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六)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的;(七)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的;(八)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

 

176

170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77

171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78

172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179

173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180

174

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181

175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182

176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183

177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184

178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处罚

 

185

179

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186

180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处罚

 

187

18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188

182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189

183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90

184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191

185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192

186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193

187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194

18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195

18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处罚

 

196

19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197

19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处罚

 

198

19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199

19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200

19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201

195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

 

202

196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203

197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204

198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205

199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206

200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207

201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处罚

 

208

202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209

203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210

20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211

205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212

206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213

207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214

208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215

209

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216

210

发生一般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217

211

发生较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218

212

发生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219

213

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220

214

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221

215

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222

21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223

21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224

21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225

21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226

22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227

22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228

22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229

22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处罚

 

230

22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231

225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232

226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233

227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处罚

 

234

228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235

229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处罚

 

236

230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处罚

 

237

231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238

232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239

233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处罚

 

240

234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241

235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242

236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处罚

 

243

237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244

238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处罚

 

245

239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处罚

 

246

240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处罚

 

247

24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处罚

 

248

24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249

24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250

24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处罚

 

251

24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252

24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处罚

 

253

24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254

24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处罚

 

255

24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256

250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处罚

 

257

25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罚

 

258

252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处罚

 

259

253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260

254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261

25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262

25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263

25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264

258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265

25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处罚

 

266

260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

 

267

261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发生较大事故的处罚

 

268

262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罚

 

269

263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处罚

 

270

264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处罚

 

271

265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处罚

 

272

26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处罚

 

273

267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274

26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处罚

 

275

26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276

27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277

271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处罚

 

278

272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279

273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280

274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处罚

 

281

275

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282

276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处罚

 

283

277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处罚

 

284

278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处罚

 

285

279

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处罚

 

286

280

对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处罚

 

287

281

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处罚

 

288

282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289

283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处罚

 

290

284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处罚

 

291

285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处罚

 

292

286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处罚

 

293

287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294

288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处罚

 

295

289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296

290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压力管道,施工单位未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297

291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未及时消除故障和异常情况;发现乘客滞留在电梯轿厢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298

292

违反《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299

293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的处罚

 

300

294

气瓶充装单位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的处罚

 

301

295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处罚

 

302

296

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处罚

 

303

297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处罚

 

304

298

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

 

305

299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306

300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的处罚

 

307

301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308

302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处罚

 

309

303

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310

304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311

305

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处罚

 

312

306

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313

307

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314

308

制造单位未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315

309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316

310

使用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317

311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处罚

 

318

312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承租使用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319

313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承租使用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320

314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并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的处罚

 

321

315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处罚

 

322

316

未注明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或者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的

 

323

317

电梯改造未取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的处罚

 

324

318

电梯改造完成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更换产品铭牌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的处罚

 

325

319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超过五十部的处罚

 

326

320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处罚

 

327

321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328

322

违反规定,公共交通领域电梯未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处罚

 

329

323

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立账并按期公布电梯相关费用收支情况的处罚

 

330

324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业务所在地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处罚

 

331

325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向业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332

326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超过三十部的处罚

 

333

327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电梯维护保养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处罚

 

334

328

违反《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分包、转包维护保养业务的处罚

 

335

329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

 

336

330

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337

331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处罚

 

338

332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339

333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340

334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或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341

335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342

336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343

337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344

338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345

339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346

340

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市场监管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347

341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348

342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349

343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350

344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351

345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352

346

违反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353

347

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处罚

 

354

348

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355

349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356

350

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357

351

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358

352

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359

353

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360

354

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361

355

未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成包棉花未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处罚

 

362

356

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363

357

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将获得的《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的处罚。

 

364

358

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处罚

 

365

359

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即“一证多厂”)的处罚

 

366

360

从事皮棉经营业务,未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处罚

 

367

361

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的处罚

 

368

362

不明码标价收购棉花的处罚。

 

369

363

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的处罚。

 

370

364

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的处罚。

 

371

365

未获主要棉花加工机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从事相应的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活动;棉花加工机械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372

366

在麻类纤维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373

367

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374

368

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未对所收购麻类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的处罚。

 

375

369

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376

370

不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分品种、分类别、分季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未组批置放;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未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并且所标注标识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国家有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有其他规定的,不符合其规定;标识和质量凭证与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不相符的处罚。

 

377

371

销售麻类纤维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78

372

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379

373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380

374

在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381

375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82

376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83

377

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384

378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85

379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86

380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87

381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388

382

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89

383

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90

384

茧丝经营者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391

385

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92

386

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93

387

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伪造、变造、冒用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394

388

严禁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395

389

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396

390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397

391

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行政机关审查手续的处罚

 

398

392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399

393

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400

394

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401

395

出租、出借或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及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402

396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403

397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404

398

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05

399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406

400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407

401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408

402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409

403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410

404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处罚

 

411

405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412

406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413

407

认证机构有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414

408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415

409

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416

410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处罚

 

417

411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418

412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419

413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420

414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421

415

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处罚

 

422

416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423

417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424

418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租借、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25

419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426

420

生产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处罚

 

427

421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428

422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429

423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430

424

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431

425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432

426

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433

427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434

428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处罚

 

435

429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处罚

 

436

430

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或加油机安装后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437

431

维修后的加油机未经强制检定的处罚

 

438

432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等的处罚

 

439

433

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及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封或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等的处罚

 

440

434

未使用计量器具的或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处罚

 

441

435

拒不提供帐目或提供不真实帐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442

436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以及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443

437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榈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或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或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444

438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或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445

439

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446

440

未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447

441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48

442

违反《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或交换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449

443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煤矿的处罚

 

450

444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规定的处罚

 

451

445

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最大允许误差超过所销售商品允许的负偏差的,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452

446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以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453

447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以及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的处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454

448

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455

449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456

450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457

451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458

452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处罚;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459

453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460

454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的处罚

 

461

455

对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发布烟草广告的;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462

456

对违反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发布关于医疗、保健食品、林木种子等广告的处罚

 

463

457

对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不清晰表示,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等的处罚

 

464

458

对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或者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发布违法广告的处罚

 

465

459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466

460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467

461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有关规定的处罚

 

468

462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不真实,不科学广告的处罚

 

469

463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470

464

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不合规的广告的处罚

 

471

465

对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472

466

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473

467

对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处罚;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

 

474

468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不科学、不真实广告的处罚

 

475

469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476

470

对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处罚

 

477

471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

 

478

472

对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处罚

 

479

473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处罚

 

480

474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481

475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482

476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483

477

对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违反广告规定的处罚

 

484

478

对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不合规的处罚

 

485

479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处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

 

486

480

对广告代言人违反广告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487

481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488

482

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注册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489

483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490

484

对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491

485

对认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罚

 

492

486

对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处罚

 

493

487

对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494

488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495

489

对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496

490

对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497

491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498

492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499

493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500

494

对违法使用他人特殊标志行为的处罚

 

501

495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502

496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503

497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504

498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新增)

 

505

499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506

500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507

501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508

502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509

503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510

504

对外国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511

505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512

506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513

507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514

508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515

509

外国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516

510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517

511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518

512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519

513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520

514

对营业执照正本未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521

515

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所列行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等处罚

 

522

516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企业处罚

 

523

517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

 

524

518

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525

519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526

520

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527

521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528

522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529

523

对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530

524

对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处罚

 

531

525

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532

526

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罚款

 

533

527

对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534

528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535

529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536

530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537

531

对合伙企业未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538

532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539

533

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540

534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处罚

 

541

535

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处罚

 

542

536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543

537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544

538

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处罚

 

545

539

对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546

540

对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547

541

对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处罚

 

548

542

对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处罚;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参加传销的处罚

 

549

543

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550

544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551

545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552

546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处罚

 

553

547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554

548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555

549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556

550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557

551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558

552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559

553

对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遵守规定的处罚

 

560

554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直销企业未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处罚

 

561

555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562

556

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563

557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564

558

对当事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有欺诈,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17项

 

565

1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566

2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567

3

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568

4

对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查封、扣押

 

569

5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570

6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571

7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

 

572

8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573

9

对违法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进行封存、扣押

 

574

10

对棉花和设备、工具查封、扣押

 

575

11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查封、扣押

 

576

12

对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577

13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578

14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579

15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580

16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查封、扣押

 

581

17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共0项

 

 

六、行政检查

共31

 

582

1

标准化监督检查

 

583

2

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584

3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585

4

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

 

586

5

医疗器械产品抽验

 

587

6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检查

 

588

7

受省药监局委托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

 

589

8

省药监局委托的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590

9

市直管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管

 

591

10

对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情况组织督导检查

 

592

11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的事项的监督检查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593

12

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594

13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595

14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

 

596

15

食品抽样检验

 

597

16

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

 

598

17

对广告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99

18

组织对价格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600

1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601

20

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602

21

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

 

603

22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604

23

对家用汽车经营者三包责任进行监督管理

 

605

24

登记事项检查

 

606

25

公示信息检查

 

607

26

计量监督检查

 

608

27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609

28

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610

29

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611

30

对棉花经营者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612

31

对再加工纤维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

共3项

 

613

1

股权出质登记

 

614

2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615

3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八、行政奖励

共1项

 

616

1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九、行政裁决

共2项

 

617

1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618

2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十、其他类

共4项

 

619

1

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

 

620

2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621

3

生产出口医疗器械信息备案

 

622

4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市市场监管局(共8类、622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6项

 

1

1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

2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3

3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

 

4

4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受省局委托

5

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受省局委托

6

6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受省局委托

 

二、行政处罚

共558项

 

7

1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8

2

对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9

3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10

4

对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11

5

对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12

6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13

7

对违反“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之规定的处罚

 

14

8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15

9

对明知从事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16

10

对: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的处罚

 

17

11

对明知从事: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18

12

对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3.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4.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19

13

对1.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20

14

对1.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4.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21

15

对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6.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7.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

 

22

16

对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4.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5.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6.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23

17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24

18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25

19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26

20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27

21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28

2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29

23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30

24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处罚

 

31

25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32

26

对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处罚

 

33

27

对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34

28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35

29

对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36

30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37

31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38

3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39

33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有下列情形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的处罚

 

40

34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41

35

对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42

36

对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罚

 

43

37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44

38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45

39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46

40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47

41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拒不改正的处罚

 

48

4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处罚

 

49

43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50

44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51

45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52

46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处罚

 

53

47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54

48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55

49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56

50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57

51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
    (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处罚

 

58

52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

 

59

53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下列行为的: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60

54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61

55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或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62

56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处罚

 

63

57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64

58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65

59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66

60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67

61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未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报告;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未办理的处罚

 

68

62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69

63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70

64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71

65

对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72

66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73

67

对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74

68

对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的处罚

 

75

69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处罚

 

76

70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处罚

 

77

71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78

72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79

73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

 

80

74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处罚

 

81

75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处罚

 

82

76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83

77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84

78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处罚

 

85

79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处罚

 

86

80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

 

87

81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处罚;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88

82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处罚

 

89

83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处罚

 

90

84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

 

91

85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处罚

 

92

86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93

87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处罚

 

94

88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处罚

 

95

89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96

90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97

91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后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处罚

 

98

92

对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处罚

 

99

93

对(一)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三)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处罚

 

100

94

对(一)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四)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处罚

 

101

95

对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

 

102

96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103

97

对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处罚

 

104

98

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105

99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处罚

 

106

100

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107

101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108

102

对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109

103

对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110

104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
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11

105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12

106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13

107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14

108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15

109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16

110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17

111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18

112

违反以下规定的处罚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19

113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20

114

违反以下规定的处罚
(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
(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21

115

违反质量规范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22

11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
(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
(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23

117

违反标签和说明书规定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24

118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购进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25

119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购销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126

120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27

121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28

122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29

123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30

124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1

125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2

126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33

127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34

128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135

129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36

130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37

131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38

132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9

133

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40

134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41

135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42

136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43

137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44

138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45

139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46

140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147

141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
违法行为的处罚

 

148

142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49

143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50

144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51

145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52

146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53

147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154

148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至两项以上行为者;(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155

149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156

150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157

151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158

152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59

153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60

154

未依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61

1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162

15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163

15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九)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164

158

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65

159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66

160

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67

161

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68

162

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69

1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170

1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171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三)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四)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五)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

 

172

166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73

167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74

16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二)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五)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六)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

 

175

169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的;(三)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四)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五)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六)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的;(七)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的;(八)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

 

176

170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77

171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78

172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179

173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180

174

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181

175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182

176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183

177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184

178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处罚

 

185

179

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186

180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处罚

 

187

18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188

182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189

183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90

184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191

185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192

186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193

187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194

18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195

18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处罚

 

196

19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197

19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处罚

 

198

19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199

19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200

19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201

195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

 

202

196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203

197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204

198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205

199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206

200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207

201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处罚

 

208

202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209

203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210

20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211

205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212

206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213

207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214

208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215

209

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216

210

发生一般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217

211

发生较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218

212

发生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219

213

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220

214

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221

215

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222

21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223

21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224

21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225

21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226

22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227

22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228

22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229

22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处罚

 

230

22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231

225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232

226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233

227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处罚

 

234

228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235

229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处罚

 

236

230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处罚

 

237

231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238

232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239

233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处罚

 

240

234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241

235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242

236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处罚

 

243

237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244

238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处罚

 

245

239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处罚

 

246

240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处罚

 

247

24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处罚

 

248

24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249

24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250

24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处罚

 

251

24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252

24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处罚

 

253

24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254

24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处罚

 

255

24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256

250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处罚

 

257

25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罚

 

258

252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处罚

 

259

253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260

254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261

25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262

25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263

25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264

258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265

25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处罚

 

266

260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

 

267

261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发生较大事故的处罚

 

268

262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罚

 

269

263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处罚

 

270

264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处罚

 

271

265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处罚

 

272

26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处罚

 

273

267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274

26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处罚

 

275

26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276

27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277

271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处罚

 

278

272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279

273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280

274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处罚

 

281

275

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282

276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处罚

 

283

277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处罚

 

284

278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处罚

 

285

279

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处罚

 

286

280

对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处罚

 

287

281

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处罚

 

288

282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289

283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处罚

 

290

284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处罚

 

291

285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处罚

 

292

286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处罚

 

293

287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294

288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处罚

 

295

289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296

290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压力管道,施工单位未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297

291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未及时消除故障和异常情况;发现乘客滞留在电梯轿厢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298

292

违反《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299

293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的处罚

 

300

294

气瓶充装单位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的处罚

 

301

295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处罚

 

302

296

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处罚

 

303

297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处罚

 

304

298

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

 

305

299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306

300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的处罚

 

307

301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308

302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处罚

 

309

303

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310

304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311

305

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处罚

 

312

306

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313

307

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314

308

制造单位未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315

309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316

310

使用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317

311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处罚

 

318

312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承租使用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319

313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承租使用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320

314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并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的处罚

 

321

315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处罚

 

322

316

未注明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或者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的

 

323

317

电梯改造未取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的处罚

 

324

318

电梯改造完成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更换产品铭牌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的处罚

 

325

319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超过五十部的处罚

 

326

320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处罚

 

327

321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328

322

违反规定,公共交通领域电梯未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处罚

 

329

323

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立账并按期公布电梯相关费用收支情况的处罚

 

330

324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业务所在地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处罚

 

331

325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向业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332

326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超过三十部的处罚

 

333

327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电梯维护保养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处罚

 

334

328

违反《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分包、转包维护保养业务的处罚

 

335

329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

 

336

330

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337

331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处罚

 

338

332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339

333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340

334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或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341

335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342

336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343

337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344

338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345

339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346

340

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市场监管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347

341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348

342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349

343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350

344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351

345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352

346

违反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353

347

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处罚

 

354

348

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355

349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356

350

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357

351

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358

352

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359

353

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360

354

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361

355

未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成包棉花未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处罚

 

362

356

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363

357

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将获得的《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的处罚。

 

364

358

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处罚

 

365

359

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即“一证多厂”)的处罚

 

366

360

从事皮棉经营业务,未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处罚

 

367

361

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的处罚

 

368

362

不明码标价收购棉花的处罚。

 

369

363

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的处罚。

 

370

364

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的处罚。

 

371

365

未获主要棉花加工机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从事相应的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活动;棉花加工机械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372

366

在麻类纤维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373

367

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374

368

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未对所收购麻类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的处罚。

 

375

369

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376

370

不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分品种、分类别、分季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未组批置放;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未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并且所标注标识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国家有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有其他规定的,不符合其规定;标识和质量凭证与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不相符的处罚。

 

377

371

销售麻类纤维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78

372

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379

373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380

374

在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381

375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82

376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83

377

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384

378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85

379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86

380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87

381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388

382

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89

383

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90

384

茧丝经营者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391

385

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92

386

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93

387

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伪造、变造、冒用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394

388

严禁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395

389

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396

390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397

391

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行政机关审查手续的处罚

 

398

392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399

393

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400

394

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401

395

出租、出借或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及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402

396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403

397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404

398

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05

399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406

400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407

401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408

402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409

403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410

404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处罚

 

411

405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412

406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413

407

认证机构有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414

408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415

409

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416

410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处罚

 

417

411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418

412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419

413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420

414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421

415

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处罚

 

422

416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423

417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424

418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租借、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25

419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426

420

生产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处罚

 

427

421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428

422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429

423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430

424

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431

425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432

426

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433

427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434

428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处罚

 

435

429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处罚

 

436

430

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或加油机安装后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437

431

维修后的加油机未经强制检定的处罚

 

438

432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等的处罚

 

439

433

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及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封或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等的处罚

 

440

434

未使用计量器具的或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处罚

 

441

435

拒不提供帐目或提供不真实帐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442

436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以及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443

437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榈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或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或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444

438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或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445

439

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446

440

未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447

441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48

442

违反《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或交换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449

443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煤矿的处罚

 

450

444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规定的处罚

 

451

445

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最大允许误差超过所销售商品允许的负偏差的,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452

446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以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453

447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以及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的处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454

448

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455

449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456

450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457

451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458

452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处罚;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459

453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460

454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的处罚

 

461

455

对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发布烟草广告的;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462

456

对违反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发布关于医疗、保健食品、林木种子等广告的处罚

 

463

457

对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不清晰表示,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等的处罚

 

464

458

对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或者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发布违法广告的处罚

 

465

459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466

460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467

461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有关规定的处罚

 

468

462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不真实,不科学广告的处罚

 

469

463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470

464

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不合规的广告的处罚

 

471

465

对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472

466

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473

467

对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处罚;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

 

474

468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不科学、不真实广告的处罚

 

475

469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476

470

对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处罚

 

477

471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

 

478

472

对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处罚

 

479

473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处罚

 

480

474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481

475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482

476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483

477

对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违反广告规定的处罚

 

484

478

对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不合规的处罚

 

485

479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处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

 

486

480

对广告代言人违反广告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487

481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488

482

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注册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489

483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490

484

对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491

485

对认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罚

 

492

486

对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处罚

 

493

487

对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494

488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495

489

对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496

490

对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497

491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498

492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499

493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500

494

对违法使用他人特殊标志行为的处罚

 

501

495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502

496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503

497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504

498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新增)

 

505

499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506

500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507

501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508

502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509

503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510

504

对外国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511

505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512

506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513

507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514

508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515

509

外国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516

510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517

511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518

512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519

513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520

514

对营业执照正本未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521

515

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所列行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等处罚

 

522

516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企业处罚

 

523

517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

 

524

518

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525

519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526

520

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527

521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528

522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529

523

对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530

524

对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处罚

 

531

525

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532

526

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罚款

 

533

527

对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534

528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535

529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536

530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537

531

对合伙企业未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538

532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539

533

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540

534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处罚

 

541

535

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处罚

 

542

536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543

537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544

538

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处罚

 

545

539

对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546

540

对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547

541

对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处罚

 

548

542

对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处罚;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参加传销的处罚

 

549

543

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550

544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551

545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552

546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处罚

 

553

547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554

548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555

549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556

550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557

551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558

552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559

553

对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遵守规定的处罚

 

560

554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直销企业未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处罚

 

561

555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562

556

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563

557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564

558

对当事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有欺诈,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17项

 

565

1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566

2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567

3

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568

4

对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查封、扣押

 

569

5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570

6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571

7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

 

572

8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573

9

对违法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进行封存、扣押

 

574

10

对棉花和设备、工具查封、扣押

 

575

11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查封、扣押

 

576

12

对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577

13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578

14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579

15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580

16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查封、扣押

 

581

17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共0项

 

 

六、行政检查

共31

 

582

1

标准化监督检查

 

583

2

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584

3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585

4

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

 

586

5

医疗器械产品抽验

 

587

6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检查

 

588

7

受省药监局委托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

 

589

8

省药监局委托的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590

9

市直管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管

 

591

10

对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情况组织督导检查

 

592

11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的事项的监督检查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593

12

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594

13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595

14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

 

596

15

食品抽样检验

 

597

16

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

 

598

17

对广告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99

18

组织对价格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600

1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601

20

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602

21

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

 

603

22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604

23

对家用汽车经营者三包责任进行监督管理

 

605

24

登记事项检查

 

606

25

公示信息检查

 

607

26

计量监督检查

 

608

27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609

28

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610

29

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611

30

对棉花经营者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612

31

对再加工纤维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

共3项

 

613

1

股权出质登记

 

614

2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615

3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八、行政奖励

共1项

 

616

1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九、行政裁决

共2项

 

617

1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618

2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十、其他类

共4项

 

619

1

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

 

620

2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621

3

生产出口医疗器械信息备案

 

622

4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