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 当事人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河北省财政厅或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沧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联合承办 运维电话 0317-21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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