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发布日期 : 2024-12-23 来源 :

沧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 当事人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财政厅或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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