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财政局 沧州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沧州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沧州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沧州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沧州市财政局 沧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
沧州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上级(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地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纳入此实施细则管理范畴。
第三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管理,按照中央和省相关政策支付和使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补助项目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及资金下达,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财政应当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支持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块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道路;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七条 县级可从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第八条 设区市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由设区的市预算安排,不得从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项目建设。
第三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接到下达的中央、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后,在30日内正式将预算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接到下达的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后,在30日内要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县级实行其他报账制度的按县级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直达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县级政府可结合地区实际,按照统筹整合要求,统筹不同渠道的农田建设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四条 市县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河北省高效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十项措施》(冀农发【2022】71号)的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支出率11月底前不低于95%。
第十五条 结转结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辖区内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项目安排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范围,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