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市财农〔2023〕5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 : 2023-10-08 来源 :


沧市财农〔2023〕5号

沧州市财政局

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强资金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财政局:

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大举措。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巩固完善规范高效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现参照省财政厅相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整合各项涉农资金,构建形成农业发展领域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现集中财力办大事目标。进一步理顺政府

各部门的职责,解决宏观经济管理、资金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之间职责权限划分不清、管理职能交叉重叠等问题,改变各部门资金使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重复投资的局面。明晰和落实涉农资金各部门责任,实现权责统一目标。

二、明确整合县域范围

沧州市辖区所有涉及财政涉农资金的县(市、区)均应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沧政字[2018]3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对涉农资金进行整合,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南皮、海兴、盐山三个原国家级脱贫县,2023年继续实行国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从2024年起,与其他县一并按照市政府《实施方案》规定,建立并巩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

三、明确资金整合范围

依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实施方案》规定,明确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

整合农业产业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扶持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专项资金为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整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动物疫病防控市级配套资金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疫病防治专项资金;整合农村生产危桥改造资金、农村坑塘治理补助资金、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资金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整合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整治资金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整合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抗旱补助资金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

四、明确资金整合原则

各县(市、区)要在前一段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进行巩固完善。要对县域内所有涉农资金进行梳理,厘清涉农资金设立依据、来源渠道、投入规模、使用管理等情况,参照市级资金统筹整合模式,按照行业内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行业间涉农资金在预算执行环节进行整合的要求进行再整合再统筹,做到应整尽整。

五、明确重点支持政策

积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支持稳定粮食生产、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农业产业园区、设施农业建设,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培育农业发展新动能;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重点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和水利薄弱环节建设,补上农村基础设施发展短板;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支持国土绿化和农村污染治理、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六、明确资金使用方向

严格落实国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要求,结合省财政厅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后大专项资金设置类别及资金使用要求,进一步明确归并后资金的使用方向,把有限的资金形成合力办大事。

(一)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强化财政资金在支持方向、支持区域、支持环节上的统筹,围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设施农业,重点支持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产业发展等工作任务,着力增强现代农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疫病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耕地质量与环境监测治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三)农田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措施、田间机耕道、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损毁工程修复等农业基础设施方面,提高农业防灾抗灾减灾能力,提升粮食生产能力。

(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的,按照县级投入为主,省市两级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主要支持以下几个方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等垃圾治理设施的购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设施建设、黑臭水体治理;农村厕所新建、改造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村庄硬化、村庄清洁等村容村貌提升、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五)水利发展资金。以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旱灾害防治能力,提升水资源管理和节水保护水平为目的,重点支持水利灾后薄弱环节建设、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河湖水系连通、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等。

(六)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安全度汛和应急抗旱,推动完善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支持开展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业灾害救灾及恢复生产,增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

(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生态保护方面,支持绿色生态屏障建设,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维护动植物生态系统稳定。

(八)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节水压采、水利工程建设、体制机制创新、市县奖补等方面,推动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有效压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改善水生态环境。

(九)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资金。支持在地下水超采区推广小麦节水品种及配套节水技术,在小麦产量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大幅度节约粮食生产用水,实现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和粮食安全协调发展。

(十)省级财政涉农基建投资。包括重大水利工程、水生态及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重大水利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支撑体系、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保护支撑体系、农村民生工程等专项资金。

归并后的涉农专项资金保持相对稳定,如无重大政策出台,原则上不新增涉农大专项资金项目。

七、合理设定任务清单

按照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编制任务清单,确保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三农”重大部署得到落实。

(一)实行任务清单管理。对整合后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任务清单”管理,一个大专项资金对应一个任务清单,大专项资金与任务清单同步下达。

(二)合理确定任务清单。任务清单依据资金的使用方向,按轻重缓急进行分类管理,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涉及国计民生的“三农”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农业生产救灾、农民直接补贴等重大事项,要求必须完成;其他一般性事项,列为指导性任务。

(三)充分赋予县级自主权。县级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对中央、省、市级属于同一个大专项的资金,允许县级捆绑使用,但不得以整合为名挪用资金。

八、完善资金管理办法

(一)制定资金管理细则。省财政厅已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和完善了农业生产发展、地下水超采、乡村振兴等 10 项资金管理办法,实现整合后的每个大专项资金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县级财政可依据省厅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统筹用好涉农资金。市县各级各部门要按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大专项资金,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统一、资金投向协调。形成“制度一个笼子、资金一个盘子、项目一个单子”的格局。

(三)强化资金支出管理。在涉农资金支出环节,县级要根据国库支付制度规定,合理确定支付方式,严格执行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管好“最后一公里”,避免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闲置浪费涉农资金等现象发生。

九、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一)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按照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涉农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研究制定涉农资金的综合绩效管理办法,科学设置各项农业、水利、农村综合改革、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资金的绩效评价指标,实现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绩效评价的全覆盖。

(二)完善绩效评价目标指标。根据不同涉农资金特点,逐一完善绩效评价目标指标,每项资金按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设定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健全涉农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三)开展全过程绩效评价。重大涉农项目事前进行绩效评估,预算编制环节明确绩效目标,执行中强化绩效监控,执行后开展绩效评价。上级项目的绩效目标将分解下达至县,县级在预算执行中,按照分解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任务完成后,县级要开展绩效自评,市级根据县自评情况,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抽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县级政府是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责任主体,负责中央、省、市各级到县涉农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保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取得实效。

(二)搭建整合平台。县级要结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政策要求及本地乡村振兴发展规划,搭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平台,将各级各类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纳入统一台账进行管理,分类建立涉农资金项目库,确定年度整合使用资金方案和重点实施项目,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县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涉农资金使用的常规化监管,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督格局,确保涉农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四)加强信息公开。县级有关部门要完善公开公示制度,对涉农资金的管理办法、安排使用、项目情况等,依托政府资金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沧州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3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