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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放宽和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管理部(分中心)、机关各科室、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经市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缴存职工实际可贷款额度。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保证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由50%,提高到60%

二、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由原来执行的认房又认贷政策调整为认贷,即:住房套数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和认定。借款人和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借款人和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只有一套尚未还清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二套住房贷款;借款人和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有两套以上(含两套)尚未还清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三套住房贷款。

三、开展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在沧州以外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沧州购买个人住房的异地缴存职工,可持缴存地出具的制式《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简化业务审批要件。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照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缴存比例推算其月收入,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职工办理贷款、提取业务,不再需要提供其他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或父子(女)关系证明,只需填写个人声明。二手房贷款房屋价格以契税票为准,不需提供评估报告。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五、调整开发商保证金比例。调整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商保证金的缴存比例,由原来的10%下调为5%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