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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缴存职工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缴存职工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条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个人信息,是指在提供住房公积金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七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第八条管理机构对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应明确和落实相关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实行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实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

第九条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如确需用户提供个人信息,应明确告知用户使用的目的、方式、范围和救济渠道,并告知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

第十条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与他人谈论用户个人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涉及、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泄露、毁损或者丢失,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通报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涉及、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或者丢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其它要求,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