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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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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0/00155656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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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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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购房公积金贷款不足 可用商业贷款补充
- 主题词:
- 文号:
购房公积金贷款不足 可用商业贷款补充
市公积金中心在全市推出个人住房
组合贷款业务
日前,市公积金中心和邮储银行沧州分行、建设银行沧州分行举行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商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组合贷款业务合作签约仪式。这标志着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由主城区向各县(市)全面推开。
这项业务开展后,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购建自住住房时,将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自住房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补充购房资金不足的一种贷款模式。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集合了商业贷款可贷款额度高和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两种优势,既满足了职工住房贷款额度的需求,又降低了贷款的利息支出,解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够用的问题,为缴存职工提供了贷款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