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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533149/200000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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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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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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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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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21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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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沧政办字〔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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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02-22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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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失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21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2021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
沧州市2021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助力创新驱动经济强市、生态宜居美丽沧州建设,根据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住建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省委“三六八九”工作思路,加快构建法治保障、党建引领、全民参与、共建共享、因地制宜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沧州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科学管理,绿色发展。普遍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 利用制度,坚持源头减量,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党政推动,全民参与。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体制机制,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和督促引导,形成全社会人人动手的良好氛围。
——示范引领,持续推进。转化推广先行先试成果,发挥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工作的引领带动作用,提高末端分类处理能力,促进源头分类投放,持之以恒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制度保障,长效管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工作体系,加快形成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系统。
——因地制宜,做好统筹。加强分类指导,从各县(市、区)实际出发,合理制定工作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搞“一刀切”。
三、任务目标
到2021年5月底,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和沧县的居民社区、公共机构、企业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环渤海的渤海新区、黄骅市、海兴县和白洋淀区域的任丘市、河间市、肃宁县实现公共机构、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居民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力争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基本全覆盖,分类运输体系基本建成,分类处理能力明显增强。其他县(市、区),同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力争6月底实现公共机构、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居民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四、分类标准
按照省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吉祥物名叫“冀小分”,宣传主口号为“垃圾分类 冀刻行动”。
全市统一实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四分类标准,依次按照红色、蓝色、绿色和黑色的标准统一垃圾袋、垃圾桶站、垃圾厢房颜色,设置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分类标识,方便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各县(市、区)因地制宜采取“4+N”分类模式,统筹管理家庭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废旧家电、园林垃圾等,制定分类目录。有条件的地方将可回收物中占比较大的包装纸箱、塑料瓶、金属容器、织物等进行细化分类收集和回收。
1.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包括:包装垃圾(塑料包装袋,药品包装,压缩包装、奶制品的包装)、大宗垃圾(厨柜、沙发、桌子、床、床垫、地毯、自行车、炉子、洗衣机)、玻璃、纸(报纸、期刊、纸箱、纸板)等。
2.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电池、颜料、油脂、节能灯、日光灯管、日用化学物质、杀虫剂、除草剂等。
3.厨余垃圾: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包括:水果蔬菜类、食物类、餐巾纸、茶和咖啡包过滤袋、灌装食品袋、鱼肉类、面包类、鸡蛋、坚果壳类、草类、枯花类、盆栽植物、可降解垃圾塑料袋等,其主要来源为家庭厨房、餐厅、饭店、食堂、市场及其他与食品加工有关的行业。
4.其他垃圾:指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剩余下来的一种生活垃圾种类,一般危害比较小,没有再次利用的价值的垃圾。包括吸尘器的清洁袋、一次性餐具、棉毛类、卫生纸、香烟头、动物排泄物、瓷器类、石头类、陶器类、灯泡类、烘箱包装纸、墙纸、蜡纸、胶带纸、复写纸等。
五、主要工作
(一)注重源头减量。生活垃圾分类要和制止餐饮浪费、治理过度包装、塑料垃圾治理、疫情防控等工作有机结合。餐饮单位倡导“光盘行动”,减少餐厨垃圾产生,有门店的餐饮单位不得提供一次性筷子。推动有关行业商品包装绿色化、减量化,避免过度包装,推广快递包装就地利用等模式,鼓励省内乳品、饮料、酿酒等企业通过销售渠道建立本企业产品包装物回收机制。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旅游、住宿等行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推广无纸化绿色办公,鼓励使用再生纸制品。严控工业废弃物、建筑垃圾,严禁医疗垃圾等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邮政管理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科学配置设备设施。居住区逐步推广“撤桶并点”,严格按照四分类颜色要求配齐垃圾桶或垃圾箱房,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识。有条件的要高标准建设集中投放点,即建有分类指引、硬底、洗手、照明、遮雨棚、监控等设施设备,做到环境友好、投放便捷。批发市场要设置可回收物集中收集点,农贸市场要设置厨余垃圾收集设施。单位食堂、饭店应当单独设置厨余垃圾收集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供销社、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分类投放。按四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收集设施。鼓励居住区推广“定时定点定人”的分类投放模式。实行垃圾分类引导员制度,对垃圾分类进行监督引导,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放,提高厨余垃圾分出量,提高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收集比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分类收集。加快配齐分类收集车辆,对进入居民区的垃圾收集车辆喷涂分类标识,明示所承运的生活垃圾种类。收集单位要监督垃圾分类责任人,落实“不分类不收运”;群众、垃圾分类责任人要监督收集车,鼓励向12319城管热线举报,杜绝“混装混运”。垃圾分类责任人负责监督小区和单位收集的生活垃圾分类转送至环卫垃圾收集站或者环卫垃圾直运车。鼓励环卫进社区,采取“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模式,打通垃圾分类最后一公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分类运输系统。配套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中转网络,配齐分类运输车辆,喷涂分类标识,合理确定分类运输站点、频次、时间和线路,实行联单制度,推行卫星定位轨迹管理,确保可核查、可追溯。环卫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衔接,加强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有害垃圾从小区到处理终端各环节的交接登记。商务部门、供销社与环卫部门做好衔接,推进可回收物与再生资源在存放、运输环节的融合,建设一批集中分拣中心和集散场地,提高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率。商务部门、供销社定期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可回收物相关的统计数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处理能力。大力推进生活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尽快实现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域覆盖。综合考虑区域内飞灰产生量、运输距离、环境容量等因素,合理布局建设飞灰处置设施。鼓励统筹区域内的污泥、粪便、餐厨垃圾等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规划建设静脉产业基地。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单独建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其他县(市、区)可探索建设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配套的厨余分类处理设施。补齐有害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自规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废弃口罩收运处。新冠肺炎等重大疫情应急状态下做好废弃口罩、手套等生活垃圾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按照辖区管理、方便市民投放、布局合理的原则,在建成区内的商业街区、学校周边、医院周边、车站出入口等人员较多区域,以及无物业小区、城中村、远郊村、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合理配置废弃口罩回收桶,用于收集废弃口罩、手套等废弃物,并喷涂专用标识。各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完善专用废弃口罩回收处置作业模式,合理设立废弃口罩集中回收点,组建专门的废弃口罩回收队伍,专人专车负责废弃口罩的收、运、消杀和登记。回收的废弃口罩、手套送至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或者垃圾焚烧发电厂采取焚烧处置的方式实施,做到即到即烧,实现无害化处置,并做好处置台账登记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资源利用。积极探索先进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路线,加快厨余垃圾堆肥、沼液、沼渣等产量在农业、林业生产中应用速度。重点支持企业采用成熟、稳定的技术工艺处理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积极探索炉渣提取金属后作为建筑原料进行综合利用。积极探索垃圾焚烧设施供热、供汽模式,提高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垃圾焚烧设施向“邻利”方向转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示范引导。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各类公共机构要发挥示范作用,每周定期组织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集中分类投放活动。各级党政机关生活小区率先开展示范小区创建,以点带面。要大力推广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工作经验,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垃圾分类”的原则,指导好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垃圾分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县(市、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学校教育。以青少年为重点,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要将垃圾分类融入课程学习、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要结合劳动教育、环境教育、创新教育等深入推进。依托少先队、学校团组织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深入推进“小手拉大手”,探索建立学生与家长垃圾分类活动相关联的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各县(市、区)教育局、团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组织专业培训。将垃圾分类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课程内容。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和社会组织作用,定期组织垃圾分类培训班,对垃圾分类相关管理人员、执法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物业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开展精准培训,重点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和先进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先进经验,培训内容、效果要与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需求相匹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各县(市、区)城管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志愿服务。建立党员、青年、学生、巾帼、退休职工等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常态化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军人”“老模范”等老同志的余热,在所居住的社区开展垃圾分类宣讲工作,积极引导、监督垃圾分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各县(市、区)宣传部、老干部局、工会、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开展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利用各种平台循环播放公益广告。注重典型引路、正面引导,全面客观报道法规、政策及其成效。依托城市规划馆、城市展览馆、学校宣教平台和生活垃圾焚烧厂宣传中心等,建设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定期向公众开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各县(市、区)宣传部、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教育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沧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的市直部门要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当做政治任务来抓,党委(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垃圾分类”原则,落实好“一岗双责”。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细化辖区(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明确负责科室和负责人,负责辖区(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协调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人、有章、有责”的保障措施,强力推进辖区(系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市直部门成员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法治保障。广泛宣传贯彻2020年9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培训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强化刚性约束,严肃查处和曝光违反《条例》规定的典型案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垃圾分类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建设,逐步提高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标准和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垃圾分类监督员、引导员等人员的劳动报酬。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税收优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激励机制。推广积分兑换奖品等形式的正向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绿色账户模式。推行社区“红黑榜”、街道“排名榜”,开展家庭、学校等分类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对“垃圾分类最美家庭”“垃圾分类优秀学校”等典型广泛宣传,并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传部、人社局、教育局、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市级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做好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全市垃圾分类工作,加强监督考核。市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市直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各县(市、区)要成立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加快建立“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物业”党组织四级联动机制,建立县(市、区)、街道层面组织协调机构,加强统筹协调,细化责任分工,落实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机构、人员、经费保障,系统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监督考核。综合采取专业调研、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和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建设情况、任务要求落实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等开展评估。建立垃圾分类监督考核机制,将垃圾分类纳入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纳入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创建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部、文明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