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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6/00007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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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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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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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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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支持项目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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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沧政办字〔202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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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4-30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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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支持项目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支持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7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支持项目建设的
若 干 措 施
为全面提升审批服务质效,助力工程建设项目早落地、快建设、速达效,推动产业升级增效、城市更新提速、民生改善提档,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优化临时用电用水接入时序。在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即可办理临时用电、用水接入手续,保障项目基本建设需求。〔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供电公司、市供排水集团。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行省市重点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两证联办”。在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组织专家提前介入,精准对接项目需求,提出指导性意见,助力建设单位高效完善环评文件。对法定公示、办理总量指标与技术审查同步推进,环评文件审批办理时限由37个工作日压缩至16个工作日。实行环评与排污许可“一套材料、一窗受理、同步审查、接续办结”的两证联办审批模式。实施排污许可证差异化核查机制,重新申请类别以企业承诺方式代替现场核查,进一步提升发证速度。(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有关部门)
三、统筹优化危旧房改造项目规划指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民生短板而建设的托育养老、消防改造、公园绿地等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新增建设内容不受容积率限制。因安全、环保、无障碍等需要增设的电梯、楼梯、景观、保温层等,其新增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市有关部门)
四、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定我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对既有建筑及市政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在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落实用地需求的前提下,明确无需办理规划许可的项目类型。(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市有关部门)
五、推行工程规划审批、涉水审批“一件事”。对工程规划许可等6个审批事项推行“工程规划审批一件事”;对水土保持、防洪评价、取水许可3个涉水审批事项,推行“涉水审批一件事”,通过“一窗受理、一表申请、并联审批”模式,压缩审批周期。(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部门)
六、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消防、人防、通信、节能、绿建等设计内容进行一体化审查,各相关审批、监管部门共用审查结论,同一项目不再进行二次相关专项技术审查(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国动办、市行政审批局、市通信办等市有关部门)
七、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对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社会投资的简易低风险普通仓库、工业厂房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除外),施工图审查由施工许可前置调整为后置。建设单位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可以先行办理施工许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提交审批部门。加强告知承诺事项监管,定期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市有关部门)
八、推行建筑工程桩基施工许可。对于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可将建设工程分为桩基工程、主体工程两个部分。项目设计方案已经规委会研究通过,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五家单位与后期主体工程保持一致的,建设单位在做出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承诺后,可以先行办理桩基部分施工许可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超许可范围施工、提供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市有关部门)
九、建立重点项目跨阶段协调机制。各县(市、区)建立项目跨阶段审批协调机制,对开工前的立项、土地、规划、施工等前期手续,非核心申请材料可以容缺办理,以“跨阶段事项办理工作函”临时替代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件(批复),推进跨阶段审批事项并联预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许可前补齐容缺材料,并由相关审批部门颁发正式证件(工作函仅供政府部门、机构内部使用,不作为项目合法建设凭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市有关部门)
十、加强项目审批耗时管理。聚焦社会投资核准、备案类项目,划定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各阶段耗时红线,加强项目自立项至施工的审批自然耗时督导管理,争取将项目平均自然日耗时压缩至80天以内。(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市有关部门)
十一、实施园区项目“竣工+投产”融合改革。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建立住建、消防、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规划、气象等多部门协同的联合预验收机制。企业完成工程建设并满足安全、消防、环保等基本条件后,相关部门可同步开展规划验收等7个联合验收事项的预验收,对建设单位自主验收进行监督,通过后核发《预验收合格函》,允许企业在不改变结构、布局、功能的前提下,提前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员工培训和仓储等投产准备工作。在最后竣工验收时,补齐各类专项检测及竣工档案资料,预验收通过的内容原则上不再重复验收。监管部门对试运行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严控安全与环保风险。(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国动办、市国安局等市有关部门)
十二、建立项目信息协同共享机制。加强部门服务协同,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后,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发改、统计部门,促进达规项目及时入库纳统,强化经济发展数据支撑。在工业项目完成立项、用地、施工等关键审批节点后,依托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的金融服务功能,引导金融机构针对项目不同需求开展差异化服务,助力企业解决融资难题。(责任单位:市政务办等市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