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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就《沧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说明解读:

一、为什么修订《管理办法》?

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度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沧政字〔2024〕7号),《沧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沧政字〔2021〕2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失效。2024年10月,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暂行办法》中“子基金必须在当地注册”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原则。2025年上半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出台,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出新的要求。由于《暂行办法》已过期且不符合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沧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推动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出台新管理办法。

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主体及职责?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以及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引导基金的发起设立、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制度的制定,财政出资,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

三、与《暂行办法》的区别?

《管理办法》与《暂行办法》不同处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一)取消了注册地要求,母基金设立的子基金不再要求必须在沧州注册;

(二)增加了基金投资方式,由单一“母子基金”方式增加为“母子基金”及“直接投资”两种方式;

(三)降低了返投比例,子基金实际投资于沧州市的资金,由原来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实际出资的1.5倍降为1.2倍;

(四)合作期限要求宽松,由原来的不超过10年,延长到不超过15年,且存续期结束后确需延长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五)增加了基金注册后向省财政厅备案,严格控制县级政府新设基金等要求,加强对基金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