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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3/0000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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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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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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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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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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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沧政办规〔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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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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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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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沧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沧州市各县(市、区)。
二、本标准所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项目为本市常见类别和规格,确定的补偿额为市场价格。征收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实行清点、包干、评估三种补偿方式。实行清点的按照附件1、附件2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包干的中心城区按2.5万元/亩给予补偿,其他县(市)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标准;实行评估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据实评估补偿。
三、因品种、品质、规格等导致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况,以及本标准未列入的项目,可采取协商定价或者市场评估等方式确定相应补偿价格。
四、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企业、三电拆迁、地下管道、线缆等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据实评估,由辖区政府负责。
六、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标准
2.苗木及果树补偿标准
附件1
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标准
分类 |
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宅基地 |
|
平方米 |
市场评估 |
公建(活动中心) |
|
平方米 |
市场评估 |
广场 |
泥结碎石 |
平方米 |
90 |
素混凝土 |
平方米 |
160 |
|
砖地面(立砖) |
平方米 |
90 |
|
砖地面(平砖) |
平方米 |
50 |
|
厕所 |
简易厕所(有顶) |
个 |
500 |
简易厕所(无顶) |
个 |
300 |
|
围墙 |
水泥抹灰砖墙 |
延米 |
450 |
清水砖墙 |
延米 |
370 |
|
铁艺围墙 |
延米 |
260 |
|
温室大棚 |
高端大棚 |
平方米 |
市场评估 |
普通温室 |
平方米 |
200 |
|
钢骨架大棚 |
平方米 |
65 |
|
普通塑料大棚 |
平方米 |
15 |
|
养殖用房 |
猪圈 |
个 |
300 |
鸡舍 |
个 |
100 |
|
猪舍 |
平方米 |
600 |
|
简易猪舍 |
平方米 |
350 |
|
砖混结构鸡房、鸭房 |
平方米 |
600 |
|
砖木结构鸡房、鸭房 |
平方米 |
350 |
|
简易鸡房、鸭房 |
平方米 |
200 |
|
简易牛棚、羊舍 |
平方米 |
100 |
|
坟 |
中心城区(汉民) |
座 |
10000 |
中心城区(回民) |
座 |
12000 |
|
各县市 |
座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
厂房 |
|
平方米 |
市场评估 |
太阳能板 |
单晶光伏板(100—300瓦) |
套 |
370—560 |
水井 |
深机井(钢管) |
眼 |
170000 |
深机井(砼管) |
眼 |
110000 |
|
浅机井 |
眼 |
4500 |
|
输水管 |
地下输水管(聚乙烯2.5mm管) |
米 |
23 |
地下输水管(聚乙烯3.5mm管) |
米 |
30 |
|
地下输水管(PVC管) |
米 |
35 |
|
地下输水管(钢管) |
米 |
23 |
|
地下输水管(其它旧塑料管) |
米 |
18 |
注:对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广场。
包括:泥结碎石场地(15厘米厚12%灰土基础,20厘米厚泥结碎石地面);素混凝土场地(15厘米厚12%灰土基础,20厘米厚混凝土地面);砖地面(立砖);砖地面(平砖)。
2.围墙。
水泥抹灰砖墙:地下50厘米深三七墙砖基础,地上2米高二四墙,水泥抹灰内外墙;
清水砖墙:地下50厘米深三七墙砖基础,地上2米高二四墙;
铁艺围墙:地下50厘米深三七墙砖基础,地上围墙高1.4-1.8米左右,下设40厘米二四墙砖基础,水泥砂浆抹面。
3.温室大棚。
普通温室: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及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砖墙为二四墙(带保温层),土坯墙厚1.5—2.5米,墙高约2.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支架,骨架为复合材料骨架。
钢骨架大棚:拱形,肩高1.6米,脊高2.8米,内部钢架或复合材料骨架,混凝土立柱支架。
普通塑料大棚:拱形,脊高约2米,内部竹竿骨架,混凝土立柱支架。
4.养殖用房。
猪舍
猪舍砖混结构平房,檐高3.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5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钢屋架,钢檩条,彩钢瓦顶,下设10厘米厚保温棉,木门窗。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0.8—1.0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简易猪舍
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及屋顶采用复合板材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简易供电、供水。
砖混结构鸡房、鸭房
砖混结构平房,檐高3.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5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钢屋架,钢檩条,彩钢瓦顶,下设10厘米厚保温棉,木门窗。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0.8—1.0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砖木结构鸡房、鸭房
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及屋顶采用复合板材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简易供电、供水。
简易鸡房、鸭房
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及屋顶采用复合板材料。
简易牛棚、羊舍
钢管支架,无维护结构,彩钢瓦顶,高3米,水泥地面(20厘米厚)。
5.坟。
包括起坟(含劳务、骨骸或骨灰运输)、火化、骨灰盒购置、保管(按20年计算)四项费用。具体补偿时,中心城区按照汉民坟10000元/座、回民坟12000元/座的标准执行,其他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国家和本地殡葬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或评估确定最终补偿价格。
附件2
苗木及果树补偿标准
名称 |
单位 |
规格 |
补偿标准(元) |
|
成片种植苗(苗圃) |
亩 |
|
市场评估 |
|
用材林 |
株 |
胸径<3厘米 |
5 |
|
株 |
3<胸径<10厘米 |
30 |
||
株 |
10厘米≤胸径<20厘米 |
60 |
||
株 |
20厘米≤胸径<30厘 |
180 |
||
株 |
胸径≥30厘米 |
250 |
||
果木 |
梨、苹果、桃、杏、柿子树 |
株 |
胸径<3厘米 |
5 |
株 |
3厘米≤胸径<5厘米 |
50 |
||
株 |
5厘米≤胸径<15厘米 |
150 |
||
株 |
胸径≥15厘米 |
500 |
||
冬枣树 |
株 |
胸径<3厘米 |
40 |
|
株 |
3厘米≤胸径<5厘米 |
160 |
||
株 |
5厘米≤胸径<10厘米 |
400 |
||
株 |
胸径≥10厘米 |
1000 |
||
枣树 |
株 |
胸径<3厘米 |
20 |
|
株 |
3厘米≤胸径<5厘米 |
80 |
||
株 |
5厘米≤胸径<10厘米 |
200 |
||
株 |
胸径≥10厘米 |
500 |
||
葡萄树 |
墩 |
幼果期 |
5 |
|
墩 |
初果期 |
50 |
||
墩 |
盛果期 |
100 |
||
农作物 |
小麦、玉米、豆类、棉花、杂粮、油料作物等 |
按照官方统计前三年平均产量乘以时价 |
注:
(一)葡萄树按生长周期分幼果期、初果期、盛果期三个阶段,初果期是指果树从定植后到具有一定经济产量的阶段。根据生长年限,葡萄树树龄2年以内为初果期。盛果期是指果树树冠扩大缓慢,结果相对稳定的阶段。根据生长年限,葡萄树树龄3年以上进入盛果期。
(二)按照行业技术规程,科学确定亩株数,超出亩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低于亩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补偿。梨树、苹果树、桃树、柿子树、杏树、李子树、红枣树、冬枣树亩均一般不超过111株,葡萄树亩均一般不超过334株。
(三)其他各类苗木的单位面积种植数量最高不超过市林业部门提供的合理种植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