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2022/00013172
-
主题分类:
扶贫
-
发布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4-16
-
名 称: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和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
文 号:
沧政办规〔2022〕4号
-
发布日期:
2022-04-26
-
主题词:
扶贫
-
有效性:
失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和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和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和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若干措施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和扶贫项目资产是守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的重要基础。为加强衔接资金项目和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提高资金项目绩效,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现提出如下措施。
第一条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衔接资金项目和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厘清、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督导,用好每一分衔接资金,建设好每一个帮扶项目,管理好每一项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确保安全和长久发挥作用。
第二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衔接资金项目工作推进机制,实行清单式管理,逐项目明确年度任务目标、时间节点、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和人员,定期召开资金项目协调调度推进会议,强化督导检查和情况通报,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提高项目质量,严格工期管理和成本控制,确保按序时节点完成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到县年度衔接资金预算执行率(资金报账率)要达到100%。
第三条 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分级建立台账,确保项目资金资产的带动性、持久性、安全性。增强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采取过硬措施,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安全、资产安全、人员安全。
第四条 严格政策审核,确保衔接资金安全。资金和项目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把政策用足用好,严格把好项目审核关,严禁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入库、实施。对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又确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相关的资金用项,要请示上级同意后再立项实施。
第五条 科学谨慎立项,确保各类衔接资金项目安全。
(一)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工作。要及早动手谋划项目,各类衔接资金项目入库前要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审核意见。要把土地征用和环境评价等关键要素办理情况作为项目论证审核的重要内容。投资较大、技术复杂的产业发展项目要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财务专家等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做好市场考察和设备选型,确保项目成功。
(二)严格衔接资金项目的立项、入库、审批手续。列入年度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和涉农整合资金方案的项目,必须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提取,严防盲目决策、草率上项目。
(三)严格审核资产收益项目承担主体资格。对承担资产收益(含入股分红,下同)项目的企业要对照立项条件,进行专项审计,凡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经营亏损、资产负债率高、净资产规模小于投资(入股资金)规模、存在失信或违法记录的企业,不得作为资产收益项目的承担主体。
(四)严格项目验收。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所属行业规范标准,认真组织项目检查、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要充分发挥专业监理公司和农民监督员的作用,做好项目实施中的日常监督。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的,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数量、工程质量符合项目要求。
第六条 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安全。
(一)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订完善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或细则,细化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相关资产运营主体的监管责任,明确工作程序和标准要求,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县、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监管机构,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二)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要通过文件、签订合同协议、办理移交手续、颁发产权证书等形式,明确资产产权,县乡村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县乡两级跨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以及产权不明晰的经营性资产,由县级政府(管委会)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原则上权属确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权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到期后,由县级政府(管委会)出台具体办法,由乡镇政府全程跟踪,县级相关行业部门重点指导,确保资产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的生产发展项目。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三)投资(或入股)经营主体的衔接资金,要注重形成固定资产或生物性资产等可核查的物化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要按照省相关规定量化到受益村集体。资产运营期间,每年对承担项目企业至少组织一次审计。主管部门、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定期进行走访,强化监管,对经营连续亏损和资产负债高的,要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确保持久性、保值性、安全性,确保保本不蚀本。
(四)加强资产运营管护。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对于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
1.对管护能力要求较低的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村集体经济组的由村“两委”落实)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
2.对光伏扶贫电站、农村饮水工程等专业性较强的扶贫项目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3.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
(五)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或衔接资金统筹解决。村级组织要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成立管护组织,落实管护经费,明确每项资产的管护责任人员和管护标准。管护人员可与乡村公益岗位设置结合。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
第七条 加强收益资金管理。
(一)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应纳入村集体经济收入,由村集体实行二次分配,优先用于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收入、发展村集体经济,开发乡村公益岗位,可计提一定比例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
(二)加强收益资金的使用管理,县、乡两级要及时将收益拨付到村集体,不得滞留。村级组织要建立收益分配台账,按相关规定分配使用收益资金,原则上当年收益资金当年使用,不得长期闲置。
第八条 积极运用各类保险政策,分散和降低项目运营风险。
(一)指导和帮助项目实施主体与保险机构合作,选择使用相关保险产品,利用保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实施主体给予适当支持。
(二)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因地制宜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自然灾害保险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综合保险等保险产品。可委托商业保险机构,为产业帮扶项目资产量身定制特色产业帮扶项目资产“产业保”“收益保”,保障产业扶贫项目资产的净值,有效提高产业扶贫项目抗风险能力,确保产业项目的预期收益。
第九条 规范资产处置。
(一)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核销等方式进行处置。
(二)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合同(协议)到期后,由县级政府(管委会)出台具体办法,由乡镇政府全程跟踪,县级相关行业部门重点指导,确保资产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的生产发展项目。
(三)对不能按合同(协议)履行资产收益的项目,可采取修订完善合同(协议)条款、人工催告、司法程序等措施进行处理。对于确实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可按企业申请、中介机构评估、村级评议、乡审批、县备案的程序进行资产核销。
(四)加快问题资产的处置进度。各类问题项目资产的处置原则上于2022年6月30日前处置完毕。
第十条 强化监督管理。
(一)衔接资金项目和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人员要严守廉洁纪律,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吃透政策,慎重决策,严格监管,保障国家集体和农民群众的资金财产安全。
(二)严格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公布资金分配、项目库建设和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对衔接资金项目和资产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在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资产和收益管理及处置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