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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吸引京津科技成果在沧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吸引京津科技成果在沧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吸引京津科技成果在沧

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吸引京津科技成果在冀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38号),吸引更多京津人才、科技成果等高水平创新要素向沧州集聚,进一步构建“京津研发、沧州转化”模式,“十四五”期间实施如下措施。

一、鼓励高层次人才到沧州创新创业。坚持按需引才、以用为本,围绕构建我市重点产业体系,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高质量实施国家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全职引进工作,鼓励企业自主引才,对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的,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委组织部、财政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鼓励企业柔性引进人才和团队引进人才当年劳动报酬在5万元及以上的,按照20%的比例对用人单位予以补贴。聘期在2年以上、每年在沧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才,可申报我市各项人才工程,入选者奖励按50%兑现。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引进京津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满足相关条件的,可在沧州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京津冀互认。对采用兼职、挂职、产学研联合攻关等方式参与我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特派团工作的团长和成员,支持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特派团团长和成员推荐申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提供一站式科技人才服务保障。对京津科技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符合沧州狮城人才条件的,可申请沧州狮城人才服务卡,按规定享受编制、配偶及子女就业安置、子女教育、住房安居、医疗保健等保障服务。对京津科技人才在沧就业等方面加大保障服务力度,为京津科技人才在沧就业创业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四、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和省重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绘制产业链图谱,面向京津优势科技资源开展招商,提升产业链竞争力和配套服务能力。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大力引进链上企业,延链补链强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为场景找技术、为技术找场景”双找路径,协同京津推进场景共建共享,打造一批可转化、可放大的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五、吸引科技型企业落地。各县(市、区)加大标准化厂房建设规模,采取租金减免或分期出售方式吸引京津科技型企业整体搬迁或新注册落户。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提高开发建设强度,简化建设审批程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六、共建科技研发和中试基地。加强与京津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精准对接合作,创建创新共同体。布局一批中试熟化基地,提供中试熟化、测试认证服务,吸引京津项目、科技成果入驻熟化、孵化。对市级年度绩效评价结果首次为优秀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七、设立京津研发飞地。鼓励我市园区、企业在京津设立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借力京津高水平科技资源和高端人才,推进创新要素跨区域链接。积极推荐申报省级研发平台,对纳入省级研发平台范围管理的按规定给予最高100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八、支持企业吸纳转化重大技术成果。对我市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式吸纳的京津科技成果,按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设立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鼓励我市企业与中科院等京津大院大所、龙头企业合作,吸引转化科技成果,对获得立项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九、保障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权益。落实将科技成果转化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符合绿色通道申报条件人员,不受学历、资历、资格和单位岗位设置数量限制,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职称。科研人员促成京津项目、企业在我市落地的,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现金等奖励。科研人员与企业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在投产后连续3-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打造京津科技成果直通车。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举办火炬科技成果直通车等精准对接品牌活动,支持产学研常态化合作,每年举办对接活动10场以上。积极组织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参加面向京津的路演和对接活动,支持对接成功的项目申报市级科技计划。〔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加快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推动已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促成市内企业转化京津科技成果。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能力,探索设立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制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附则

该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吸引京津科技成果在沧转移转化若干措施》(沧政办字〔20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