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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2/000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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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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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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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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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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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沧政规〔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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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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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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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失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持续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改善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市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为:渤海路以南、迎宾大道以东、长芦大道以西、海河路以北合围区范围内(含以上道路)。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包括:
(一)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它功能操作的机械)。
(二)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具体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叉车、挖掘机、联合收割机等。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二(含)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要求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国三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排放要求。
(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禁止使用可见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国六标准以下的车用燃料。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2年5月13日起正式实施。《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沧政告〔2019〕13号)同时废止。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