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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管企业劳动用工,促进公平就业,推行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强化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提高国有企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7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相对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企业劳动用工应遵循以岗定员、合同管理、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原则;总量控制、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的原则;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运转高效、管理有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定岗定员
    第四条  企业劳动用工应定岗定员。企业要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和员工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制定《企业机构设置和定岗定员方案》,由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如因业务发展,确需调整《机构设置和定岗定员方案》的,重新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承担任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发展阶段等状况,按照“精简、优化、效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内设机构设置和岗位,定岗定员,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商一类企业应以经济效益、人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为主要依据定岗定员;商二类、公益类企业主要依据企业经营范围、工作任务、社会效益等情况,并参照省内外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员工总数定岗定员。企业设置一般不超过二级,严格控制三级。
    第六条 企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变化,可适时调整机构设置和员工定员,做到“可增可减、动态调控”,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企业增加内设机构和岗位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业务拓展、经营范围明显扩大,工作任务显著增加,资本、资产规模大幅扩张,企业发展确需新注册成立子企业,其他确需增加机构和员工定员的因素。
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萎缩的,相应调减内设机构和员工定员。
   第八条 监管企业领导班子职数、内设机构及负责人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及员工人数等因素确定,同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对人员组成的相关规定。
(一)市管企业领导班子职数按有关规定执行,委管企业由市国资委确定。监管企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营层成员原则上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二)监管企业内设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统称部或室,一般设4-7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下属企业较多的一级企业,可酌情增加内设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企业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会等群团组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竞争类企业本部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可根据实际,适当设立生产经营部门,其员工定员比照二级企业管理。
(三)监管企业内设机构负责人统称经理、部长或主任,职数根据该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一般3人及以下的设1职,4-6人的设2职(一正一副),7人以上的设3职(一正二副)。
    第九条  二级及以下企业根据企业的定员规模、经营范围、工作任务等情况核定领导职数,员工定员在50名以下的,一般配2正2副;员工定员在50名至100名的,一般配2正3副;员工定员在100名以上、经营范围广、工作任务重的,领导职数可适当增加1-2名。二级以下企业的内设机构一般设3-5个,其中层职数由监管企业按从严从紧的原则审定。

                  第三章  用工计划
    第十条  企业劳动用工实行计划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实际,严格按照《定岗定员方案》,在备案的定员限额内制定本年度用工计划,指导、督促下属企业做好年度用工计划制定工作,并按出资层级实行逐级审核。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员工基本情况、劳动用工计划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劳动用工计划,按出资层级由监管企业审核汇总,并填写《监管企业年度劳动用工计划表》,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市国资委将备案情况作为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用工计划原则上每年备案一次,企业遇临时性、应急性等特殊情况需增加计划外用工的,可另行备案用工计划调整。
    第十二条  企业按备案的年度用工计划,人力资源配置应向生产一线倾斜,严格控制二、三线劳动用工。
    第十三条  企业用工按三类人员管理。企业管理人员为管理岗位人员(确定“定岗定员方案”时予以明确具体管理岗位,包括行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基层一线人员为一般岗位人员;非全日制用工及劳务派遣人员等为其他岗位人员。

                 第四章  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  企业招聘员工,须在备案的年度用工计划内,根据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优先从内部调剂;无法调剂和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除应由出资人管理或依法产生的管理岗位和特殊岗位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五条 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十六条  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应在备案的年度用工计划内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等情况制定招聘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
招聘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本年度用工计划及人员需求,拟招聘岗位和人数、资格条件、对象范围、方法程序、考试考核、报名方式、发布媒体及组织领导等内容。招聘方案应明确亲属回避有关情形,以及出现报名应聘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没有形成竞争的,应聘人员成绩必须达到一定分数才能进入下一环节等内容。招聘方案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真实有效,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性别、户籍、学历、毕业院校等进行限制,不得设置指向性条件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降低条件定向招录本企业员工亲属和其他利益关系人。
    第十七条  企业可自行组织企业员工招聘,也可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十八条  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聘员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发布招聘公告—受理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考察—确定拟聘用人员及公示—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及亲属回避、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体检考察标准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招聘公告必须通过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沧州人才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企业可同时通过企业官方网站或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发布不得少于7天。
报名及资格审查。招聘企业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组织考试。考试由招聘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原则上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
考察、体检、公示。招聘企业自行组织拟聘用人员的考察、体检和公示工作。原则上体检要求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公示期不少于7天。
备案。招聘企业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招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聘用。确定聘用人选后,招聘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录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招聘企业应当及时收集相关招聘资料,按年度单独单次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企业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
    (一)国有企业人数不多于80人的,凡与招聘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招聘的岗位。
    (二)国有企业人数多于80人的,凡与招聘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企业因工作需要由有关组织委派、任命和交流的人员及政策性安置的军转干部等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需定向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或短缺专业人才,涉密、涉外或专业特殊岗位人员,属于急需紧缺专业、岗位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岗位人员,符合企业发展所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经企业面试合格,原单位同意,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可按商调有关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企业招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人员,以及流动性较大、年龄或学历要求相对较低的基层服务性岗位、一线操作岗位人员,岗位清单和员工基数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可按有关规定自主招收。
    第二十一条  企业之间员工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之间的,由监管企业决定;跨监管企业之间的,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一般岗位人员转任为管理岗位人员应当通过内部公开选拔程序。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与员工建立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到就业地人社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对职工进行动态管理,全面了解掌握在职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实际工作年限,提前做好预报工作。劳动合同期届满,双方同意续签的,可于合同期满时依法办理续签手续,如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则按规定依法终止用工关系。对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经确认已完成工作任务的须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终止工作。要加强用工的年度考核,对考核中出现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等情形的,要及时严格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优化内部用工结构。清理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的劳务派遣用工,在保证职工队伍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努力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比例;清理不规范用工,严格控制非全日制用工(临时用工),扩大服务外包范围;清理挂靠人事档案的人员,减轻企业负担。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确保企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推行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竞聘上岗。按条件公开、机会平等的原则,除按规定应由出资人委派或依法产生的管理岗位外,企业中层副职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实行竞聘上岗;企业招聘招聘特殊工种岗位和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按规定需要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选聘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新聘用员工应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对新聘用员工依法确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出现不符合招用条件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和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施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
    第三十条  企业应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回避制度。企业财务、购销、人事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不得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近亲属。
    第三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其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兼职取酬。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处的,应当并为一处。
    第三十二条  企业员工凡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时退休。
    第三十三条  企业原则上不得招聘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子企业报监管企业批准,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原则上不得从本集团公司外借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子企业报监管企业批准,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办理相应的借调手续。
    第三十五条  凡属于监管企业下属子企业用工的,员工应与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与监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结合年度劳动用工计划的确定,于年度终了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上年度用工存量、变量情况,并填写《企业年度劳动用工基本情况统计表》,随附企业员工花名册。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管企业负责对下属子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严肃企业用工管理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不予调增工资总额、批复企业负责人当年度绩效奖金;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一)未如实上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
    (二)在申报劳动用工计划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按备案的劳动用工计划组织实施的;
    (四)擅自超额或未按规定公开招聘人员的;
    (五)招聘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企业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应聘人员违反招聘规定,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予以清退,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当年起三年内在国有企业的应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行劳动用工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1年5月17日

相关解读链接:关于《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