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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05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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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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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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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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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
- 主题词:
- 文号:
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
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开展监管企业责任约谈工作,指导督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加大整改追责问责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沧国资字〔2020〕25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责任约谈,是指针对监管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资产损失或风险隐患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等,市国资委依法依规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告诫谈话,提出监管意见建议、责令整改追责的监管措施。
第三条 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监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责任约谈: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决策部署存在问题的;
(二)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市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四)规划投资、财务管控、经济运行、产权管理、改革重组、国企混改、公司治理、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资本运营、科技创新、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控、内部审计、监督追责、网络安全、选人用人、巡察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的;
(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因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等工作需要,未按有关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瞒报漏报谎报迟报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的;
(八)对出资人监管、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督查等工作以及国资监管提示函、通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事项。
第四条 出现第三条所列责任约谈情形的,市国资委相关科室根据职责启动责任约谈工作,拟制《责任约谈通知书》,报科室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同意,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以市国资委名义印发被约谈监管企业,根据需要抄送市国资委责任追究机构、有关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巡视巡察机构等。《责任约谈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限等。
第五条 责任约谈一般由市国资委相关科室负责人主持,必要时可请科室分管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市纪委监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以及市国资委有关科室共同参加责任约谈,在责任约谈前,就有关责任约谈内容和意见要求等进行沟通协商。
第六条 责任约谈形式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多家监管企业存在同类问题或约谈事项涉及多家监管企业的,可以开展集体约谈。
第七条 责任约谈对象为监管企业有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需要,市国资委可指定监管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约谈。
第八条 责任约谈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监管企业存在的问题,提示相关人员的责任风险,提出监管要求和整改意见。
(二)听取被约谈人员对相关问题的陈述,主要包括问题基本情况,造成的资产损失、损失风险或影响,问题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整改或责任追究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情况。
(三)对被约谈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九条 市国资委相关科室应当做好责任约谈记录,约谈结
束后形成约谈纪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印送被约谈监管企业。约谈纪要内容主要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主持及参加人员,约谈事由、被约谈人陈述情况、国资监管意见要求等。
第十条 有关监管企业收到《责任约谈通知书》后,应当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按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准时参加约谈并提交相关书面陈述材料。
第十一条 有关监管企业应当按照责任约谈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落实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安排。工作方案于责任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有关监管企业应当认真组织落实责任约谈意见要求和工作方案,主动采取措施,制止纠正违规行为,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降低损失风险,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有关监管企业对于责任约谈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有关监管企业应当针对责任约谈中提出的问题风险,在本企业开展同类问题风险排查,举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发生。
第十五条 有关监管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约谈事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约谈意见要求落实完成后,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措施、落实成效及责任追究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指导督促和评估有关监管企业整改落实工作,推动监管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将责任约谈反映监管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整改措施及成效、责任追究情况等,作为被约谈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同时,将责任约谈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认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及责任,以及作出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被约谈监管企业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责任追究机构定期汇总分析责任约谈反映监管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以及责任追究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组织开展共性问题专项核查,督促指导监管企业健全内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相关科室应当按照“谁组织、谁负责”
原则,将《责任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等立卷归档。涉及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的有关材料,移送市国资委责任追究机构按照有关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责任约谈工作应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责任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约谈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