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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2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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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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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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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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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对政协委员沧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13号提案的答复
- 主题词:
- 文号:
对政协委员沧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13号提案的答复
对政协委员沧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313号提案的答复
徐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市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党的二十大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要求,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对市属监管企业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市属监管企业以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属于企业自主选择范围,我委不宜以出资人身份对企业做过多干预。但可以引导市属监管企业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纠纷。
(一)积极运用仲裁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我委将积极推动企业贯彻有关文件精神,引导监管企业改进维权思路,积极运用仲裁等法律手段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经济与仲裁事业的共同发展。
(二)开展仲裁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我委在法务培训中,增加仲裁方面法律法规培训,邀请仲裁机构或专家为企业讲授仲裁业务知识,引导企业在适当的案件中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纠纷,并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建议仲裁机构与市普法办等单位合作,广泛开展仲裁法律法规宣传,以促使更多的经济主体在发生争议时选择仲裁途径。
(三)建议仲裁机构对外开展战略合作。当前企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比例不高,除了与对方当事人难以达成合意等客观原因有关,还存在一定的公信度、便利性等影响因素。建议仲裁机构考虑对外开展战略合作,对战略合作单位的案件给予程序便利等方式,以提高企业选择仲裁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徐彬委员对此问题的关注,并希望委员对我委该项工作多关心多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