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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

沧州市卫生健康委机关(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律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和产生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信息分类

本机关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机构概况、规划计划、法规公文、工作动态、财政信息、政府事项信息等;二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依法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沧州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信息公开目录总表分类,使用文档方式依次编排、记录和存储,主要包含以下要素: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公开程序。

(二)要素描述

1、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信息的详细内容。

2、公开方式: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经本机关审核后公开等。

三、政府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沧州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公开形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沧州市政府网站查阅《目录》。

3、公开时限

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沧州市朝阳路1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夏季:下午14:30-17:30;其他时间: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0317-2023120

传真:0317-2023120

电子邮箱:wfsr2021@163.com

邮政编码:061001

2、申请范围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沧州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①网上申请。登陆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点击发送即可。

②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应包括的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登记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于申请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即时登记接收。

②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一、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申请人;

第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三、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